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2  当事人:   法官:王健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彭某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某奇,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帆及人民陪审员文桂和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朱某奇、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娇、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的丈夫肖云华原系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的职工。2001年6月16日,肖云华因公死亡,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关于肖云华同志因公死亡丧后事宜处理协议书》,该协议由(略)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1年至2004年,被告均认真履行协议,但2005年被告单方面将原告的抚恤费交由株洲市社保局发放,而社保局核定的抚恤费金额与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故少发原告x元。原告认为被告应依法履行协议,被告从2005年开始不按协议履行也不和原告协商,属单方违约,故请求:1、被告履行与原告2001年6月18日签订的“关于肖云华同志因公死亡丧后事宜处理协议书”;2、支付原告抚恤费x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株洲金鹰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关于肖云华同志因公死亡丧后事宜处理协议书》中有关抚恤金的条款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且该协议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因此属无效约定。另外,抚恤金的支付主体应是株洲市工伤保险管理处而不是金鹰公司。事实上,自2001年6月原告之夫因公死亡后,原告的抚恤金就一直是由株洲市工伤保险管理处按照社保政策支付到金鹰公司帐上,再由金鹰公司转交给彭某某,并非如原告所称从2005年开始金鹰公司单方违约将其抚恤金交社保局发放。

原告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关于彭某某同志工亡抚恤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欲证明被告是按社保局核定的金额发放抚恤金,而不是按省平均工资每月递增的标准发放;

证据2:株洲市优化办的转办函,欲证明被告虽按社保政策发放了抚恤金,但按协议却少发了抚恤金;

证据3:公证书,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

证据4: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欲证明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事实。

被告金鹰公司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01年8月14日的株洲市工伤保险处职工因公死亡待遇支付审批表,欲证明1、肖云华每月工资为533元;2、金鹰公司在1996年5月参加了工伤保险,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费;3、肖云华因公死亡后,其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其死亡开始就一直由市工伤保险处支付。

证据2:2001年8月14日、2002年6月14日、2003年6月25日、2004年6月30日、2004年10月13日、2008年12月24日湖南省株洲市往来结算统一凭据、2001年8月16日、2002年7月12日、2003年6月25日、2004年7月6日、2004年11月1日电子记帐凭证、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08年12月31日收款凭证,欲证明肖云华死亡后,原告的抚恤金都是由市工伤保险处支付的。

证据3:工伤保险工亡供养人员抚恤金支付表6张,欲证明原告的抚恤金一直是由市工伤保险处按社保政策支付的。

证据4:株洲市工伤保险待遇拔付单3张,欲证明原告的抚恤金一直是由市工伤保险处按社保政策支付的。

证据5:2001年8月27日、2009年1月5日付款凭证、现金支票,欲证明被告按时将从市工伤保险处领回的钱支付给了原告。

证据6:2004年10月27日彭某某的委托书,欲证明原告彭某某委托肖春辉、肖新军代为领取抚恤金。

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原告彭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只是对原告欲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必要的关联性,本院对该4份证据均予以采信。对被告金鹰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仅对部分证据欲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金鹰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6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必要的关联性,本院对该6份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之夫肖云华原系被告金鹰公司的职工,2001年6月16日肖云华因公死亡。为处理肖云华的丧后事宜,2001年6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关于肖云华同志因公死亡丧后事宜处理协议书》,双方约定:1、被告根据省劳保条例支付肖云华同志亲属丧葬费3258元;2、被告根据省劳保条例支付肖云华同志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3、被告根据省劳保条例付给直系亲属彭某某同志抚恤费217元/月,另外再支付彭某某同志困难补助100元/月,抚恤金、困难补助按月计发,付至彭某某同志终生,直到彭某某同志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抚恤费标准根据社保政策按省平均工资标准递增;4、安排肖云华同志女儿肖清辉为被告金鹰公司合同制工人;5、肖云华同志个人投保所有受益,由肖云华同志指定继承人享有等。另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肖云华同志丧事一切费用由被告金鹰公司负责,原按月计发的100元困难补助,被告金鹰公司同意预支10年的费用,共计x元,一次性发给原告,即预支至2011年6月,2011年7月继续按月支付每月100元困难补助。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于2001年6月26日在(略)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履行了协议,并预支了x元困难补助给原告。原告的抚恤金自始一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5年,原告认为被告少发了原告抚恤金,并就此事向被告提出异议,但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2009年3月,原告向株洲市治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被告金鹰公司不肯增加抚恤费。2009年4月4日,株洲市工伤保险处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核实原告的抚恤金由株洲市工伤保险处按月拔付到企业,再由企业发放到个人,企业并未截留费用,已按时支付给原告。2009年5月8日,原告因被告少支付抚恤金一事向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被告于2001年6月18日签订的《关于肖云华同志因公死亡丧后事宜处理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彭某某自2005年就因少支付抚恤金一事与被告发生争议,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在2005年就已经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原告并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劳动争议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故本院认为,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x。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王健

代理审判员张帆

人民陪审员文桂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