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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南科技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27  当事人:   法官:范淑娟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住所地: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该报社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河南科技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申诉称,根据《劳动法》规定,我与河南科技报社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我被辞退错误,河南科技报社应为我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工资、办理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由于河南科技报社属于省直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归人事厅或组织部门管理。该单位依据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失业金、养老金等,为正式在编人员办理退休,并支付退休金。虽然再审申请人自1986年起就在被申请人单位做勤杂工,但始终未与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且也始终未成为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以不能享受该单位聘用人员或正式在编人员的经济待遇,包括办理退休、医疗保险等待遇。所以,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崔航微

审判员李运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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