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城市花园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长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底,原告承揽被告的办公楼装修工程。2009年4月底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仍欠工程款150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工程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我局拖欠工程款150万元系事实,但因我局资金紧张,不能一次性支付,可分批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从2009年8月起,每月偿还原告河南万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到2010年3月31日前共计偿还人民币150万元。
二、诉讼费9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长州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安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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