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晓辉,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潇潇,湖南通程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建军,长沙市岳麓区湘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平安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与被告程某、胡某某、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某,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某诉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x.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支付袁某x元,上述费用于2009年8月20日之前支付;
二、程某、胡某某一次性赔偿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x元),上述费用于2009年8月20日前支付;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2元,程某、胡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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