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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东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1-06  当事人:   法官:孙剑璞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173号

原告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朝晖,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东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智敏,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东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汇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664元,本院准其免交9000元。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李某松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宝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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