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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2-04  当事人:   法官:孙剑璞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6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君悦星城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千喜华城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原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桂枝、人民陪审员郑霜玉参加的合议庭,合并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费995元;

二、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损失1100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相抵后,实际由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115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日付清;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长沙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8年12月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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