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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30  当事人:   法官:孙剑璞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长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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