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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时间:2009-07-23  当事人:   法官:杨荣光   文号:(2008)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固始县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总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峰,工会法律顾问。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建设公司)诉被告固始县总工会(下称固始县工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建忠,被告固始县工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城建设公司诉称:2002年11月13日、2003年3月19日,被告固始县工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其综合楼和A、B二幢住宅楼发包给长城建设公司承建,双方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长城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固始县工会的综合楼土建及装饰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795.57㎡,工期280天,工程造价496.1629万元。住宅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804.36㎡,工期240天,工程造价248.x万元。二个合同均约定,合同生效后,固始县工会拨付10%合同价款作为长城建设公司的备料款,基础正负零平时付10%,每层结顶时付10%,进行门窗安装和装修时付10%,工程洽商、变更价款等亦随形象进度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除留2%质保金外,剩余一次性付清。上述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合同,还就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洽商、合同变更、材料差价增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处理、及补充条款等其他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生效后分别按时开工,但因固始县工会不能依约拨付工程款,致使综合楼耽误工期50天。2003年11月20日,综合楼和住宅楼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工程交付后,长城建设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出了合同内综合楼、住宅楼与合同外附属工程决算书,并送达固始县工会签收,而固始县工会逾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长城建设公司的决算书。决算书认定工程总造价是1108.x万元,但截止2003年12月底,固始县工会累计付款仅为784.x万元,尚欠工程款323.x万元。由于固始县工会欠款长期不付,致长城建设公司无法按时给付建筑材料供应商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累计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资340余万元。为缓解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债权人情绪、稳定社会,只得借款先行偿付债权人每月2分的高额利息,仅此就造成长城建设公司高息损失260多万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固始县工会:①给付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欠款323.x万元及2004年7月20日至2008年12月16日的欠款银行利息168.5171万元;②赔付长城建设公司因付材料供应商、干活工人欠款额外高息经济损失260.5356万元;③由固始县工会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固始县工会答辩称:⑴长城建设公司诉请事实与客观不符。固始县工会接收了长城建设公司交付的综合楼与住宅楼后,固始县工会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因长城建设公司未与固始县工会结算最终工程造价款,致固始县工会无法确定应付款总数,因此,固始县工会不存在违约欠款问题。⑵长城建设公司诉请数额过高且不合法。一是双方签订的综合楼与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价款采取据实结算。依照固始县定额站2007年2月26日出具的建筑工程决算书认定,综合楼总价款是648.x万元,A、B二幢住宅楼总价款是315.x万元,合计为964.x万元,截止2008年12月底,固始县工会已付工程款847.x万元,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综合楼工程价款决算后再下浮5%作最终给付价,长城建设公司诉请323.x万元的欠款无事实依据;二是长城建设公司诉请的欠款利息168.5171万元和高息经济损失260.5356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⑶长城建设公司亦有违约行为。一是未按期交工,综合楼延误工期89天,住宅楼延误工期40天,共计延误工期129天;二是综合楼在使用中出现屋顶漏水,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长城建设公司应予维修或扣质保金9.9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长城建设公司按其诉讼请求提供20份证据材料(见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

0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02《建设工程报建申请书》

03《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文件》

0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

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宅楼)

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08洽商变更资料

09综合楼、X幢住宅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固始县总工会工程决算总汇总表》

11《工程决算书》(综合楼、X幢住宅楼、附属工程)

12《固始县总工会已付工程款统计表》

13《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催款函)

14《固始县工会工地水、电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

15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人的《证明材料》

16《固始县总工会工程下欠材料款统计结算表》

17《固始县总工会工程拖欠工资材料款利息结算发放表》

18“施工借款一览表”

19《施工日记》

20《信阳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固始县工会对长城建设公司提供的1至X号、12至X号、X号证据无异议。对证据10《固始县总工会工程决算总汇总表》收到了、但不认可,因仅是长城建设公司单方决算的结果;对证据11《工程决算汇总表》不认可,因固始县工会在法定期限内又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过决算;对证据15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分包人的《证明材料》,证据16《固始县总工会工程下欠材料款统计结算表》,证据17《固始县总工会工程拖欠工资、材料款的利息结算发放表》,证据18“施工借款一览表”不认可,因这些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长城建设公司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与固始县工会无关;对证据19《施工日记》已提供部分无异议,但提供的不全,记录也不实,仅有“无钱买材料”和“停工方面”的记载。

固始县工会按其诉讼请求提供了11份证据材料(见下表):

序号证据名称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

02《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综合楼)

03《建筑工程决算书》(综合楼)

04《综合楼工程决算座谈纪要》

0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宅楼)

06《建筑工程决算书》(住宅楼)

07《住宅楼(A、B区)工程决算座谈纪要》

08固始县定额站证明

09发票、收条、欠条及收款清单

10.综合楼房屋漏水照片

11工会《施工日志》

长城建设公司对固始县工会提供的X号证据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X号证据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对X号证据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不认可,因补充合同签于主合同之前8天,违背常理,且有瑕疵和不公平。如综合楼审定造价是517.x万元,中标价是496.x万元,说明中标时已下浮了5%,如果决算时再下浮5%不公平;对证据3综合楼《建筑工程决算书》、证据6住宅楼《建筑工程决算书》有异议,因固始县工会在收到长城建设公司的决算书之后28天内,即不提出修改意见,也不告知长城建设公司需共同对外委托造价鉴定,此时长城建设公司作的决算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固始县工会单方委托造价部门于2年6个月24天后作的决算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还故意遗漏附属工程的决算书不提供;对证据4《综合楼工程决算座谈纪要》、证据7《住宅楼(A、B区)工程座谈纪要》有异议,因该二份决算座谈纪要仅是被告单方行为,无长城建设公司的签字,对长城建设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决算座谈纪要还遗漏了附属工程的决算情况;对证据8固始县定额站“证明”有异议,因该“证明”复印的字迹不清,固始县工会这种单方委托工程造价行为未在28天内书面告知长城建设公司,对长城建设公司不产生约束力;对证据9发票、收条、欠条及收款清单有异议,据长城建设公司统计,截止2009年2月15日,固始县工会共支付工程款834.x万元,与其所证少13.x万元;对证据10综合楼屋顶漏水照片有异议,因在综合楼交付后至此次诉讼前,固始县工会无任何人以房屋漏水为由,书面或口头找长城建设公司交涉过,且从照片上看,反映的仅是综合楼顶搭建的阳光板漏水,而阳光板不属保修范围;对证据11《施工日志》有异议,因无法判断该材料的真实性,亦是固始县工会单方行为,不能证明长城建设公司的施工实际情况。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争议焦点为,①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的效力及综合楼最终造价款应否下浮5%,奖励1%;②综合楼顶是否存在漏水质量,漏水属否保修范围、是否过保修期;③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各是多少;④长城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事实;⑤固始县工会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后,应否再向长城建设公司承担违约延期付款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⑴2002年11月13日和2003年3月19日,原告长城建设公司与被告固始县工会通过招、投标程序,先后签订了综合楼和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长城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的固始县工会综合楼土建及装饰工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795.57㎡,工期280天,工程造价496.1629万元。住宅楼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804.36㎡,工期240天,工程造价248.x万元。二个合同均约定,合同生效后,固始县工会拨付10%合同价款作为长城建设公司的备料款,基础正负零平时付10%,每层结顶时付10%,进行门窗安装和装修时付10%,工程洽商、变更价款等亦随形象进度支付,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除留2%质保金,剩余一次性付清。上述综合楼和住宅楼二份合同,还就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洽商、合同变更、材料差价增补、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处理、及补充条款等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约定。综合楼、住宅楼和附属工程于2003年11月19日全部竣工,2004年5月24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工程交付后,长城建设公司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于当年7月30日作出合同内的综合楼及住宅楼、合同外的附属工程造价决算书。确定综合楼工程造价682.x万元,住宅A、BX幢楼工程造价359.x万元,附属工程造价66.x万元,合计工程总造价1108.x万元,并于当年8月2日将工程造价决算书送达于固始县总工会签收。但固始县总工会在未于28天内答复、也未告知长城建设公司的情况下,却于当月20日单方委托固始县定额站对综合楼、住宅楼和附属工程进行重新造价决算。决算书认定综合楼造价648.x万元,住宅A、BX幢楼造价315.x万元,附属工程造价74.x万元。

⑵固始县工会在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8天,先和长城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主要约定,①乙方中标价只作为合同暂定价和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最终造价待工程全部竣工后据实决算,然后再下浮5%作最终造价。②为保证工程质量,由乙方独立承担施工任务,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指定厂家供给,乙方保证材料质量。③工程质量如达到市级优良工程甲方奖励乙方总造价1%,达到省级优良工程甲方奖励乙方工程总造价2%。④施工中产生的四邻纠纷甲方负责,乙方协调处理。综合楼于2003年12月31日被信阳市建委评为“信阳市优质结构工程”。

⑶截止到2009年4月26日,固始县工会已付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款877.x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尚欠工程款203.x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的效力及综合楼最终造价款应否下浮5%,奖励1%的问题。长城建设公司以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综合楼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对工程价款结算下浮5%的约定不公平,应该无效的理由不充分。因从合同内容看,先签的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后签的综合楼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没有抵触之处,不具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二者应是原则与具体的关系,长城建设公司与固始县工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合楼《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均是有效合同。《建筑工程补充合同》有效,其约定的综合楼决算价款下浮5%作为最终造价,评为市级优良工程后在最终造价上奖励1%,双方均应遵守,即该下浮的则下浮,该奖励的就奖励。

关于综合楼顶是否存在漏水质量,漏水属否保修范围、是否过保修期的问题。综合楼被评定为市级“优良”工程,说明整体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标准。固始县工会在诉讼中提出的楼顶漏水保修问题,长城公司认为是楼顶另搭的阳光板漏水,而阳光板不属保修范围。在此情况下,固始县工会对综合楼顶漏水保修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固始县工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如固始县工会以后有证据证明综合楼顶漏水确属保修范围、且未过保修期,双方可另行解决。

关于工程总价款、已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各是多少的问题。确定工程总价款,涉及到以哪方的决算书为准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固始县工会与长城建设公司双方签订的综合楼、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28天内应进行核实并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竣工结算报告已被认可,且从第29天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违约责任。而固始县工会在收到长城建设公司决算报告后确实逾期未答复,对此应视为对长城建设公司决算报告的认可。按长城建设公司决算报告认定,综合楼决算价款是(682.x万元-682.x万元×4%=)655.x万元,住宅楼决算价款是359.x万元,附属工程决算价款是66.x万元,共计工程总造价1081.x万元。扣除固始县工会已付款877.x万元,固始县工会尚欠长城建设公司工程款203.x万元。固始县工会单方委托固始县定额站作的工程造价决算书,由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程序,长城建设公司也不认可,不具有工程价款的证据效力,故不予采信。

关于长城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事实问题。建设工程工期、工程量、工程价款三者在宏观上应是基本相适应的。固始县工会与长城公司双方对合同内综合楼约定的工期是280天、工程价款是496.1629万元,住宅楼约定的工期是240天、工程价款是248.x万元,二项工程合计工期是520天、价款是744.x万元。而在施工中,固始县工会通过40多张《设计变更、洽商》工单和增加的合同外附属工程增加了工程量,致工程决算总造价达到1081.x万元,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三分之一。工程量增加了工期也应顺延,固始县工会对长城建设公司延误工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关于固始县工会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后,应否再向长城建设公司承担违约延期付款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固始县工会已承担从收到长城建设公司工程决算书的第29天、即2004年8月31日至付清为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情况下,长城建设公司又诉请固始县工会承担因欠付工程款致其向案外18户建筑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债权人给付的2005年1月1日—2008年2月28日共38个月、月息2分的欠款高息经济损失260.5356万元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固始县工会未按期付清工程款确实对长城建设公司有一定的利益损失,固始县工会可酌情补偿其付案外债权人的高息经济损失10万元为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3.x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04年8月30日起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2009年7月23日止,计98.x万元,此后的利息一直计算到付清时止;

二、被告固始县总工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违约欠付款利息损失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95万元,由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22万元,被告固始县总工会承担4.229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湛绪坤

审判员林照友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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