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东县金雄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长沙市开福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东县金雄竹木有限公司和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某自愿支付邵东县金雄竹木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x元。付款期限:2009年6月19日之前支付现金人民币x元;2009年7月10日之前支付现金人民币x元;余款于2009年8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向邵东县金雄竹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其他问题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9949元,减半收取4974.5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共计8594.5元,邵东县金雄竹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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