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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与被上诉人倪某某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建行)与被上诉人倪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漯河建行委托代理人彭霄、王某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某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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