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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伤病军人罪及处罚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遗弃伤病军人罪及处罚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负有救治伤病军人的军职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伤病军人,是指在战场上受伤或者生病的军人,他们是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是履行军事义务而受伤或者生病的战士、军官,对他们进行救治,是国家武装部队的责任,是国家武装部队赋予负有救护伤病军人义务的军职人员不可推卸的职责义务,对他们应当按规定施以救护,使其尽快康复归队,以确保武装部队战斗力的不断增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遗弃,是指故意丢弃,放弃。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伤病军人应当获得救护的合法权利及伤病军人的人身权利,救护军职人员的职责、义务。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救护职责的军职人员违反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的下列情形:1、应当救护而不予救护;2、应当带走而不走;3、见有伤病军人应当救治而离去不予救治;4、其他遗弃伤病军人的情形。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备救护伤病军人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负有救护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是在明知的情形或者知道、应当知道的情形下实施的遗弃伤病军人行为的故意。
 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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