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交通法律 >> 查看资料

农民车祸身亡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3月2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对死者农民刘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死亡赔偿标准。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该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按40%赔偿比例)。徐某的雇主则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的雇主赔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农民车祸身亡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