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饰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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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建设、施工单位:
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于1996年4月1日起颁发执行,现对装饰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规定如下:一、凡新建、扩建及更新改造工程,其装饰工程独招标由另一装饰施工单位承包装饰工程,其概算编制:
(一)装饰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采取一次包定方式。
1、定额量:按设计图纸和概算定额确定的人工工日、主要材料使用量
2、市场价:
(1)工资单价、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承发包双方参照开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双方议定。
(2)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双方根据市场价格行情自行调整
(3)其它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以装饰工程直接费为基数乘以6.14%计取
(4)间接费及其它费用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它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5)装饰工程不执行季度竣工期调价办法,对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可协商确定风险系数,列入工程造价中。
(二)凡新建、扩建工程由总包施工企业承建装饰工程部分(含总包自行分包装饰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并入土建工程计算,执行竣工期调价系数。
(三)整体更新改造工程的装饰工程执行本文一、(一)条规定,其原地面、墙面、顶棚的拆除等,应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四)灯具、卫生洁具安装仍按电气,给排水、采暖、煤气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装饰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二、概算定额缺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审定备案。
三、为统一装饰工程概算编制程序,凡执行本办法的装饰工程,按附表一编制工程造价。
四、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4月1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1996年5月15日
附表一:装饰工程概算编制程序表
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公式金额
1直接费
2其中:人工费
3其中:材料费
4其中:机械费
5其它直接费及现场管理费(1)*6.14%
6企业管理费|(1)+(5)|*相应费率
7利润|(1)+(5)|*相应费率
8风险费用(按双方议定计算)*3.4%
9税金|(1)+(5)|*相应费率
10工程造价(1)+(5)+(6)+(7)+(8)+(9)
注: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分别按北京市建委(91)京建法字第263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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