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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中药厂消栓通络片宣传遭质疑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自己家订阅的报纸里经常会夹带一些药品广告宣传单,有称为“药品指南”的,有叫作“保健品专刊”的,甚至还有一些医药小报夹杂其间。最近他就发现一种名为“消栓通络片”的药品夹页广告,吹嘘有“十三大特殊功能”,能治疗“偏瘫、口眼歪斜”等十二种症状。
   记者看到,这份名为“足浴与健康”的报纸的主办方为“湖北中老年全息医学会”,共四版,其中“中老年健康专刊”即为“消栓通络片”的专版。广告中称:“脑络百通”(又名“消栓通络片”)的十三大特殊功能:1、脑络百通有强力扩张外周血管,建立血液侧枝循环的功效;2、有降低抑制血小板聚集,抗血栓血瘀的功效;3、有降低血液中谷丙转氨酶、降低血稠粘度的功效;4、有抑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功效;5、有消除和溶解已经形成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斑块的功效;6、有抗肿瘤,溶解血管壁沉积血脂,疏通血管的功效;7、有增加冠状动脉及血管流量的功效;8、有双向调节血压的功效;9、有溶解血栓、血瘀、排除脑积水的功效;10、有解热、镇痛、抗惊厥、抗痉挛的功效;11、有双向调节中枢神经的功效;12、有解除坐骨神经痛、三叉神经痛等系统疾病的功效;13、有活化细胞,提高脑供血、供氧量,营养大脑等功效。
   “功能与主治”更让人“眼花缭乱”:“功能”为:活血化瘀、温经通络。“主治”:脑血栓、脑栓塞、脑梗塞、脑出血、脑萎缩、脑溢血后遗症、脑动脉硬化、偏瘫、半身不遂、口眼歪斜、手足麻木、语言障碍等。在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有专门的审批与监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与监管,药品经营者发布药品广告,必须取得药品广告审批文号。那么,哈高科佳木斯中药厂的“消栓通络片”的广告审批文号中如何规定呢?
   记者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药品广告数据库”中并未收录“消栓通络片”的广告公示内容。按照“药品生产企业”的检索方法重新查询,结果显示:“消栓通络片”、心脑静片、活络消痛片等21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皆为哈高科佳木斯中药长,不同的是,“消栓活络片”并没有获得广告审批文号,而其它21种均具有发布药品广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对此,哈高科佳木斯中药厂销售部门一位姓李的女同志告诉记者:药品必须有审批文号才能发布广告,您说“消栓通络片”的确是我们生产的药品,这种药品我们取得了广告审批文号,不过我们不能随便给别人看。记者问:那您能不能查一下贵厂生产的“消栓通络片”这种药品的广告审批文号的编号是多少?内容我不看。李同志说:可以。一分钟后,李同志的说法与此前迥然不同:我们有种药品取得了广告审批文号,叫“活络消痛片”……记者追问:您的意思是“消栓通络片”与“活络消痛片”是一种药品?对方立刻说:不是一种药品。但是紧接着她又向记者作了以下一番解释:我们的药品非常多,我一时搞混了,当初没有申请“消栓通络片”的广告审批文号,有可能是北京的代理商获得了广告审批文号,我们这儿没有,他们发布广告应该是有文号,如果没有文号,可能就是假冒的。当然也有可能是他们在当地获得了广告发布资格。具体情况你只能问北京的代理商。并且一再“强调”说:你看他们的“广告审批文号”里写的联系人和厂家厂址是什么,核对一下是不是我们药厂的工作人员。
   于是记者按照宣传单上提供的联系方式拨通了“北京代理商”的电话,一位自称姓林的先生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问:报纸里夹带的“脑络百通”这药有广告审批文号吗?我找遍整个宣传单也没看到。林先生回答说:有广告审批文号。“那您能不能看一下该药的广告审批文号”的编号是多少?林先生让记者稍等他给查看一下,大约两分钟后林先生电话中告诉记者一个广告审批文号:“黑药广审(文)2003090167”。记者说:这个广告审批文号已经过期了?对方说:它这上面写的有效期是从“2004年9月26日至2004年9月27日”。记者再问:还有个问题想请教,该药品的功能主治是什么?是不是“活血化瘀、温经通络”,还有……林先生抢先说:对,没错,就是这个。记者问:你可以看一下,宣传单上却说该药有治疗脑血栓、半身不遂、口眼歪斜、脑溢血后遗症等12种功效?能不能告诉我您手里的“广告审批文号”上规定的功能主治是什么?林先生说:他这个……什么广播电视……说是治疗中风、恢复阶段的肢体麻木、半身不遂等。记者问:也规定该药能治疗“口眼歪斜、语言障碍”?林先生说:这些都是半身不遂的并发症,半身不遂就表现出这些症状
[1] [2] 下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据此,记者翻阅了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的“消栓通络片”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中的□功能与主治□:“活血化瘀,温经通络。用于中风□脑血栓□恢复期□一年内□半身不遂,肢体麻木”。对照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何来“活血化瘀、温经通络。主治:脑栓塞、脑梗塞、脑出血、脑萎缩、脑溢血后遗症、脑动脉硬化、偏瘫、口眼歪斜、语言障碍等”功能主治?
   随后记者将向北京代理商咨询的结果反馈给哈高科佳木斯中药厂,还是那位姓李的女同志,听记者说完情况后她说:我们北京没有姓林的代理商,所有的药都是由“武汉新东科”(音)代理。你说的“黑药广审(文)2003090167”广告审批文号我们这儿也没有,即使有的话那也过期了,广告审批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这个文号去年应该过期了。
   哈高科佳木斯中药厂认为药品广告出现的问题只能找代理商咨询。
   于是记者再次拨通了“北京代理商”电话,这次记者被告知:“林先生”已经回老家休假了。至于记者想知道的事情,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向武汉方面咨询。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拨通了“武汉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的电话,弄清记者意图后,工作人员肯定地说:你说的人就是我们的代理商,这个没有错。我们在全国还有其他代理商。记者问到广告审批文号的问题,对方让记者稍等,电话那端一两分钟的嘈杂后,工作人员支吾说:这个我们正在审批,你说的广告文号是否过期我们不清楚,也不知道有没有你说的这个广告审批文号。记者问负责人在吗?工作人员说:负责人不在,你以后再联系吧。说完挂断了电话。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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