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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诚信进行到底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看了老西的《我不迷恋诚信》,一直没说话,想看看大伙都怎么说,现在差不多了,咱就说上两句。更重要的是:老西你谈诚信就谈诚信吧,没事偏要扯上俺老克,那可就别怪我要说道说道了。嘿嘿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所谈论的诚信是商人从事商业活动时所应恪守的诚信。把老西巧克力的故事延伸出来应该是这样的:
  问:你有巧克力吗?
  答:有啊。
  问:什么样的巧克力?有多少?能给我看看吗?
  答:骚蕊,恐怕不能,因为这是我的商业秘密。
  其次,老西谈到“诚信通”。
  我理解的“诚信通”仅仅是阿里巴巴通过专业认证服务机构对一家企业某些基本情况和参数真实性的认证,认证项目、内容必然是有选择的、有限的——比如:这家企业是不是个合法注册、确实存在的企业?这个企业是否确实在从事某个行业的业务之类——仅仅保障的是“诚信通”用户在阿里巴巴注册、公布的企业介绍内容的基本真实。
  就好比一个媒婆告诉女方家长,她介绍的那个家伙目前确实是个男的,目前个子确实有1米80,目前确实没有缺胳膊短腿、暂时全须全尾儿一样——至于那男子是否有鸡眼脚气、晚上会不会梦游咬牙、将来对女方会不会呵护倍致、白头偕老什么的,还要靠女方家见到他后自己慢慢去品。
  所以任何人如果望文生义地认为通过“诚信通”认证的企业就必须是全面诚信的,那就是对阿里巴巴和认证机构的一种曲解和有点苛刻的非难了。
  当然,阿里“诚信通”这个名字确实也起得不太好——太容易让人曲解、让人产生误会。
  好,咱们言归正传:
  商人是做什么的?——废话,当然是经商啊!
  商业行为依据什么?——依据买卖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呗!
  签合同依据什么?依什么法?——当然是依据《合同法》啦!
  《合同法》的原则是什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然后是依法签定、依法恪守合同。
  各位看官注意了:诚实信用——就是“诚信”,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至高的原则!
  违反诚信原则就是违反了法律——所以,诚信早已不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了,诚信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是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是不遵守不行的!(注意:最后一段所有的“的”都读作“低”,因为一般我们领导在强调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时都这么读,以加强语气。嘿嘿)
  如果违反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后果仅仅是违法的话,那么违反了《刑法》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就是犯罪了:比如偷税漏税、比如抽逃注册资本、比如虚假财务报表、比如商业诈骗、比如提供伪证……
  西方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靠什么?靠的正是用200多年培养成熟的、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及与之相关的信用体系!美国的社会保险号比我们的人事档案厉害多了——除了刑事犯罪外,还有你所有的欠税、欠债不还、恶意透支、甚至交通肇事、酒后驾驶处罚等等一切我们看来鸡毛蒜皮、狗扯羊肠的过失统统记录在案,你的雇主、你的银行只需键入你的号码就可以知道这所有的一切!如果你的记录不良,什么贷款、什么按揭、什么找工作——这辈子你想也不要想了!或者说:你这个人整个啷儿就算没戏了、歇菜了、虾米了、完蛋了、踹腿儿了、死翘翘了、吹灯拔蜡了、嗝儿屁着凉大海棠了!
  在这样相对成熟健全的法律和信用体系里经商,商人们会感觉比较安全。无疑,商人都盼望有一个良好的经商环境,良好的经商环境的建立靠的恰恰是老西您号称不迷恋的东西——诚信!
  上面我们谈到,诚信是《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之一,那么:
  您不迷恋诚信,您是否也同样不迷恋平等?——因为这个世界上平等匮乏;
  您不迷恋诚信,您是否也同样不迷恋公平?——因为这个世界上公平稀缺;
  您不迷恋诚信,可是您没发现我国政府最近正在开始向她频频示爱吗——诚信体系的建立以及为建立诚信体系所需要的立法准备已经在全国人大进入议事日程,一个以诚信为基本原则的商业大环境建设正在和wto的全面进入同时进行着。正如现在电视上已经被人用滥了的那个词儿——“与时具进”。
  是的,狼来了,狼们带来了让我等眼热的巨额资金,同时也带来了——规则。
  因此,就商人而言:
  诚信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是一种规矩;
  诚信不仅是一种感觉,更是一种环境;
  诚信不仅是一种倡导,更是一种强制;
  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律法;
  诚信不仅是一种谈论,更是一种人格;
  诚信不仅是一种选择,更是一种必须;
  诚信不仅是一种量度,更是一种质断;
  诚信不仅是一种口号,更是一种原则;
  商人同志们啊,请团结起来,把诚信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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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收集了一些《合同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参考资料,各位自己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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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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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合同法立法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对合同法的共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凝聚了该法的精神实质,极其鲜明地体现了合同法的性质、特征及基本内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立法时应遵循的准绳,决定着合同法制定的基本倾向、内容和形式,同时为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提供了释疑解惑的重要补充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以及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行政或经济上的优势压抑对方改变其意志以顺应自己的意图,双方必须平等磋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单方的意志强加于人。
  第二,自愿原则。合同法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最为典型的法律,其目的就是通过允许私人和法人企业的契约的形式进行交易,从而促进个人和社会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原因在于合同法本质上就是重当事人通过自由商榷,决定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关系的基本法律。
  第三,公平原则。它是社会公德意识和商业道德在合同立法上的体现,将公平原则确定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维护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免出现不公平的合同,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合同,一方因对交易信息缺乏了解而产生了重大误解,使合同目的受挫而签订的合同,以及在交易的对价上显失公平的合同等。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中的至高“圭臬”。其意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正当竞争,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包括如下三个内容:一是合同前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假借签约而恶意进行磋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二是认真承担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应当实事求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相互协作配合、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三是合同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义务等。
  第五,遵守法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主要是指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其一,签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其三,标的合法;其四,合同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六,依法恪守合同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遵守,并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和破坏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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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尽人皆知的商业惯例。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君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即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于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说来,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原则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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