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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宪主体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内容摘要」违宪主体是违宪构成的第一要件,研究和界定违宪主体意义重大。界定违宪主体应遵循这样几个角度:考察并尊重宪法控制权力的的基本功能、阐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宪法精神及是否具备宪法责任能力。国家机关及某些行使公权力的特定的社会组织符合上述标准,应具有违宪主体资格。而公民个人不应成为违宪主体。慎重对待第三者效力理论之利弊,只能将其作为例外情形有限适用。并非违宪主体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必然导致合宪与否的结论,应对合宪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加以区别和选择。

  「关 键 词」违宪主体,宪法功能,宪法精神,宪法责任能力,合宪性审查

  引言

  违宪主体是违宪构成的第一要件。对违宪主体的研究和界定意义重大:从理论而言,不能界定一个清晰、明确的违宪主体范围是难以回答“何谓违宪”这个问题的,进而阻滞对违宪进行的规范宪法学意义上的研究和实践,渐次影响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从实践来讲,宪法规范可以在多大范围适用、宪法的效力范围及于何处,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违宪主体的认定。

  违宪主体有哪些,界定违宪主体的标准何在?已有宪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所提供答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表明了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不成熟,分歧多于共识。首先,学者在定义“违宪”概念时的不同观点表明了其对违宪主体的不同理解。例如这一概念的代表性观点有:1、“违宪是指国家的法律、命令、行政措施和法规以及国家机关或者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与内容相抵触” [1]2、“违宪通常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以及公民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2];3、“所谓违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以及它们所实施的公务上的行为和上述机关、团体组织的领导人在履行职务中违反了宪法的规定”等[3].可见,在谁具有违宪主体资格的问题上,学者们通常认为应在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公民个人等对象主体中选定,但此范围究竟有多大并无定论。其次,司法界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实践性的认定了公民个人的违宪主体资格[1].对司法界的这一观点与做法,认可与否定者皆有之[4].除理论的研究与实践的做法外,我国宪法文本的规定似乎也可以提供这一问题的答案:我国宪法序言、宪法第5条、宪法第53条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依据我国宪法规范也可以产生一种判定违宪主体的思路是:宪法规范中涉及的这些主体违反宪法的原则与规定应构成“违宪”,亦即这些主体应具有违宪主体资格。上述论及或涉及违宪主体的观点、做法、思路孰对孰错、孰优孰劣,需要我们从合理、客观的视角出发作具体分析。

  一、 宪法的基本功能

  考察并尊重宪法的基本功能是我们界定违宪主体的客观基础。

  众所周知,宪法的诞生与控制权力的理念息息相关。几百年前,人类深感于权力的暴政与专横带给个人与社会的侵害与灾难,因此设计了一套效力至上的规范、制度来约制权力的任性与肆意,使权力在这一规范的监控之下有限度的运行,这就是宪法作为特殊法规范的基本功能。无论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形成,还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问世,均印证了这一理念。时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拥有自己的宪法,人类经过对其长达几百年的应用和实践,对宪法的精神与价值有了更深刻、更本质的理解和阐释,但宪法控制权力的基本功能并未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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