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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规范问题

发布日期:2004-07-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演艺经纪纠纷何其多

  演艺界不仅绯闻多,而且演员与经纪人的纠纷也多。高晓松与戴琳、胡兵与其经纪公司经纪纠纷,孙悦的经纪人遇刺后巨额存款被转移事件,刘晓庆与前任经纪人诉讼不断。还有林心如的经纪人吴淑惠因将林心如的香港唱片合约交给香港公司处理亦发生经纪纠纷。

  经纪纠纷发生的原因有许多,但个体户发展和不规范是重要原因之一。演艺经纪是文化产业发展润滑剂、助推器,它发现演艺界新人,并为其策划、宣传、包装、签约等。但是演艺经纪也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它不仅要有相关专业知识,恰当地安排演员发展机会,同时也应当有交际能力,能够处理各种事务,如法律上事务,媒体宣传等。因此,演艺经纪需要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才能提高层次。可惜的是,我国文化经纪在过去10多年里基本上是个体户状态。而且,演艺界人士也喜欢将经纪事务交给自己亲戚朋友,例如赵薇把大陆经纪事务交给嫂子陈蓉全权处理,章子怡的大陆经纪人则是哥哥章子男,如此等等。我们认为,这里也很难谈得上“喜欢”,只能说这是我国演艺经纪公司化、专业发展程度低的情形下,不得已的一种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笼统地说,个体经纪人不好,但是,个体经纪人毕竟不成气候,而且将自己的演艺事业交给一个人掌管难免会出各种各样的差错,甚至会有像廖家仪与经纪人胡汉林同居,同时又背上太多债务,不得不解约之悲剧出现。

  随着我国加入WTO,文化经纪事业的规范、规模发展是必然趋势。经纪人公司运作,不仅对于经纪人发展有好处,而且对于演艺人士成长有好处。经纪公司具有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优势,能够为演艺界提供全面、系统、高质量的服务。

  2001年01月,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资深影视经纪人王京花共同创办华谊兄弟太合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王姬、刘威、吴若甫、胡军、苏瑾、李冰冰、范冰冰、任泉、佟大为等影视明星签下了全面演艺合约,迈出我国演艺经纪人规范、规模发展的第一步。

  二、演艺经纪规范问题

  那么,是不是有了经纪公司,经纪人与演员之间的纠纷就可以减少呢?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的。经纪公司的优势在于规模优势、专业化优势,其业务仍然需要具体的经纪人来完成。仍然避免不了演艺经纪委托人与经纪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了解、配合的问题,存在报酬的给付、成就分享等问题。尽管在公司形式下,受托人为经纪公司,但是根本上仍然不能摆脱经纪合同关系的基本问题。

  为减少委托人(演员)与受托人(公司)之间的纠纷,这里有两点可以指出,一是演艺经纪公司本身运作的规范化;二是重视合同的作用。

  演艺经纪公司是一个靠扶持演员成长、发展而赚取佣金或报酬专业化服务公司。作为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基本原则运作,而不能是几个跑单帮的经纪人简单的“凑合”在一起,各服其主,各行其事,各赚其钱。经纪公司必须建立统一对外承接业务、统筹安排经纪事宜,树立公司形象,创立公司品牌,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取胜。这就要求公司根据每个公司具体情形和实践探索,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运行规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司积累和经纪人个人收入分配的机制,使公司能够有充足的财力运作具有潜力演艺项目。总之,提高公司运作效绩是经纪人应当追求的首要目标。

  经纪公司处理的合同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委托人(演员)之间的委托(经纪)合同;一类是经纪公司代表演员签署或促成的演出、出版合同。

  经纪关系是合同关系,经纪关系因经纪合同而建立。经纪合同是委托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就双方未来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先安排。尽管这里是双方协议之结果,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签署,经纪合同就成为双方间行为的准则,一方违反合同时,可以借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演艺经纪本是一个专业化的服务行业,一个演员从刚入行的新手到当红明星大腕既有演艺人士的努力,也有经纪人投资和心血,而这其中受多种因素制约,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规则,而仅靠双方相互信任或友谊随机处理未来事态发展的情形下,难免会出现纠纷。特别是在当演员从新人“翅膀硬”的时候,要么纠纷人嫌报酬少,要么演员嫌经纪人赚的多,均会导致纠纷。尽管客观上经纪合同又不可能完全将所有事项都事先考虑到,但是,在经纪合同必须尽可能详细地安排以下三个问题:合同期限、经纪人佣金、经纪公司推介努力。演员追求的成名和收入,经纪公司追求的是佣金,两者既相一致,又相冲突,而只有一致起来才能双赢。合同期限关系者经纪公司回报预期,回报预期与其投入“心血”有关,而这又与演员成长有关。因此,演员与经纪人必须事先在这些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并达成共识。

  经纪公司促成或代表演员与商业团体签署的合同,经纪活动的核心,它关系着经纪人的收入,也关系着演员成就和收益,因此总体上双方目标和利益一致。因此,经纪公司希望更多的场次、更多的出场费,但是这有时对演员也不一定是好事。因此,如何把握其中分寸,也有待实践摸索。从法律上讲,这里的问题是演员对经纪人授权权限如何或演员自主权的保留程度如何。一切均操纵在经纪人手中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这本质上又是应当在经纪合同中事先约定或在履行合同中明确的事项。

  总之,经纪人和演员都应当认真对待合同,使合同成为双方行为的基本规则,成为实现双赢的基本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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