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防骗手册 >> 查看资料

三种赖帐最常见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买房、买车、投资、周转……急着要用钱的地方很多,好在朋友家人、银行信贷都是融资的渠道。不过,从法院传来的信息是,借贷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已经占到所有民事案件的三成左右。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以余杭法院为例,一年来受理的各类借贷案件标的额就达到1亿元。
    三种赖账最常见

装修的钱,大半年还没还回来
    类别:民间借贷
    金额:1万5千元
    去年9月,因为赶着装修新房子,范先生跟朋友提出借点钱“调个寸头”。范先生说,1万5千元钱,只借10天,周转过来马上还给朋友。谁的手头没个不方便的时候呢?朋友曹先生爽快地答应了,借条打了,上面清楚地约定10天后归还,范先生签上了名。
    10天后,范先生要曹先生再多给他一点时间,碍于情面,曹先生也就把事情搁下了。这一拖拖了大半年,多次催讨没有个明确的说法,曹先生将范先生告上法庭。6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时,欠债的范先生居然没有露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范先生被判令在判决生效10天内还清1万5千元欠款,并负担61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提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最普遍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案件数量上升到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一位,占六至七成。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个人之间,数额大小不等,少则几千几百,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买房子的贷款,借贷人不还担保人还
    类型:银行借贷金额:18万元
    沈先生自己是银行职员,去年3月,他向一家信用社贷款18万元用于买房,两位朋友作为担保人,和沈先生一起跟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上规定的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0日,沈先生需要定期支付信用社利息,并按时归还借款。
    结果,沈先生只支付了前两个季度的利息后一直到约定的还贷期限也没有还钱。信用社先是向借款的沈先生催要,又向两名担保人催讨,都没有追回贷款,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三人。6月25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沈先生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万、7千多元的利息以及罚息,两个担保的朋友何先生和俞先生则要负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示:银行借贷案件发生在银行与个人或银行与企业之间,一般数额较大。虽然案件数量没有排在第一,但是占各类借贷案件总标的额的80%以上,涉案金额位居首位。这类案件均有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借款用途除了企业经营融资外,还有房贷、车贷等。
    这家厂问我借了150万
    类别:企业借贷
    金额:150万元
    去年年底,一家民营丝织厂因为资金困难,向陈先生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月利息的利率为1%,到期不还的话,利息加倍。
    到期后,因为经营原因,丝织厂没能还款,陈先生将该厂告上法庭。结果,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在7月6日达成了调解协议,丝织厂拿出10台设备折抵30万元,剩余的借款和利息,厂方分批归还,如果厂方不按约履行,陈先生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提示:企业借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企业,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企业资金应有稳定性,一般只能用于经营,而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包括借贷给他人。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企业资金借贷的只保护本金,不予保护利息。
    借贷案件新动向
    大多数人手中握有证据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一般都能提供借条等证明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据,并且往往曾多次催讨,较少有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银行借贷案件中则都有专门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明确。这说明大家的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制意识都还是比较的。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多,所以这类案件审理时在事实与证据认定方面的难度不大。
    一半官司撤诉或者调解了
    很多被告并非没有还款能力,而是缺少还款的诚信,一旦案件起诉到法院,往往在未开庭之前就将欠款付给了原告,或在案外达成了和解,原告因此提出撤诉。即使开了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也易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都承认自己的欠款行为和数额,只是要求暂缓或分期付款。
    判了,还是不肯还钱
    虽然借贷案件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数量较多,但调解书生效后,多数被告仍不自动履行,以判决方式结案的被告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则更小,所以,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多。
    有些当事人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履行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更多的债务人则法制意识淡漠、缺乏信用观念。
    借贷案件为什么频发
    专家认为,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是借贷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银行借贷案件中,有些银行对债务人的贷款能力没有进行严格地审查,未能一丝不苟地按程序进行,造成所贷款项无法收回的结果。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在缺少基本担保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凭义气或碍于情面替人担保,最终成为被告和被执行人而要履行债务。
    信用信息公开不充分是第二大因素。
    如果债权人在款项出借之前能获知借款人的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在全国,能快速、真实、完整地获得有关个人和企业的资信资料,借贷的安全系数将大大提高。而在我国,获得相关资料的渠道十分有限,只能通过媒体、自己调查或委托调查、政府部门提供等途径获取,这使商业资信判断时搜集信息的成本过高,造成很多个人或企业因不能获取对方资信资料而盲目借款导致受损,而有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资信公开不充分进行了诈骗等非法行为。资讯内容end-->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