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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背景下几种常见的房产买卖纠纷及处理对策

发布日期:2010-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国务院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颁布后,随着各地细则的陆续出台,全国各大城市的房地产交易均出现了巨大的波动。银行房贷政策的变化,使房产买卖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困难。买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预约认购书、合同,在短短的半个月时间里出现了大量违约。如果违约,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守约方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买方、卖方、中介都面临着极大困惑。
从秦玉罕律师最近接待的法律咨询和部分房产纠纷案例看,这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四种:
第一类,房产新政一出,被认定为二套房,首付比例大大调高,要多支出一大笔钱。房子买不起,首付款也拿不回来。
第二类,房产新政出台后,买方卖方都想解约,可中介不愿意,扣住了房东的三证。房东因为拿不到三证,不肯退给买方首付款,于是出现买方、卖方、中介三方僵持的情况。
第三类,年轻白领在工作时间较短,无法出具纳税证明的情况下买了首套房,因新政出台无法贷款要全付,买家拿不出也不愿支付违约金,卖家则不肯退还首付款。
第四类,新政出台前想抢购一套房子,如今这套房子有两本房产证,意味着以后要为二套房、三套房支付更多的费用。
综上分析,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不出款,是房产新政出台后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3个最根本的问题。
在以上这几种情况下,能不能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最基本的处理原则是看合同中有没有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即合同中若约定过,因政府或者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者比率发生变化的,买方必须补差价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得以新政为名要求解除。
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要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秦玉罕律师觉得,这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具体地说:
问题一,因国家政策原因,首付款增加、利率提高,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贷款首付、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有条件履行,还是要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
问题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比如“外地人、三套房”等,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三,中介的利益如何保障?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中介无权扣押双方的款项和三证。但由于中介已经促成双方签约,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中介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亦属合理,可根据中介已经完成的居间行为,由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款项,即做到什么程度,给多少钱。
问题四,合同中明确指定的银行贷不出款怎么办?
合同中已约定了指定银行,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果其他银行能够办理,买方也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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