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修正案》解读:传销——出“非法经营”入“诈骗”
发布日期:2009-03-23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第七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罪)后面增加一条,正式将传销“入罪”了,但不是“非法经营罪”,而是诈骗罪;从这个新增加的法条看,传销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传销在这里只是诈骗的方法手段而已,且只对“组织、领导者”定罪处刑,对一般传销参与者并不认为构成犯罪。这样的规定真正体现了刑法的精神。
附《刑法第七修正案》相关条文: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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