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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被执行人经营权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9-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强制执行是指民事强制执行机构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已确定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活动。民事强制执行的对象包括财产及行为。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经营权成为执行标的,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收益权,没有收益权的经营权则不能成为法院执行标的,法院执行没有收益权的经营权也没有任何意义。由于当前法律对于经营权没有任何规定,本文试就经营权能否成为法院执行标的谈谈自己意见。

  具有收益的经营权,从法律上讲,其收益部分实际上是被执行人收入的一种,法院执行没有任何争议。但由于法院执行所面对的被执行人,并不是都能做到完全遵守法律,积极履行义务,现实生活中,更多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不是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而是推、拖、躲、懒,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有的为了逃避执行,怠于行使权利,有商不经、有桑不织,有田不耕,有劳不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这样,一方面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放任了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义务人,更主要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动摇了社会对法制的信心。对于这些被执行人,只能是直接剥夺他们的经营权,对其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使义务人对其应履行的义务避而不及,逃之不掉,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如何执行?这是法院面临的当前无法可依情况下的现实问题,也是法院执行经营权所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对于经营权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合议庭研究,在合议庭研究后,可以通过裁定的形式,将被执行人的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交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经营,其收益如交付申请执行人经营,则直接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如交付给案外人经营的,则收益由案外人交付至执行法院,再由执行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采取裁定的形式,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而对于第302条的适用,是以裁定的形式予以适用。其次,法院在执行经营权时,仍应当对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由于经营权相对于物权法上的动产和不动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无形财产权和预期财产权的范畴。对于其价值的认定,可以采取比执行被执行人动产或不动产财产时价值认定的程序更灵活的方式,对于能通过评估确定经营权的价值,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经营权价值作出认定;如不能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经营权价值作出认定,则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价值或参照被执行人在执行前上一年度的经营权收益作为其价值认定。如某被执行人将其企业发包给案外人经营,每年承包金为36000元,法院受理其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不再将企业发包,法院如执行该被执行人的经营权,其价值如无法评估,即可参照其之前的承包金36000元,确定该经营权价值即为36000元每年。第三,对于经营权的执行,还应参照拍卖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竞价。为什么这样要求?这也从最大化保护被执行人权利角度考虑,也是最大化的发挥被执行人经营权价值,同时也是程序公开、公正的需要,避免法院在执行中暗箱操作,从而尽量减少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执行的实质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公权力干预,是以公权力对被执行人私有财产的划转。在这过程中,能直接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权的丧失。被执行人为了最大化的保护其财产价值,势必站在法院的对立面。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暗箱操作,则会给被执行人造成合理怀疑,成为被执行人发泄不满、投诉、信访的借口。而法院在执行经营权时,如参照拍卖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则将执行行为公开化,阳光执行,让当事人清楚法院执行的全过程,也利于法院执行。当然,对于经营权公开竞价人员的范围,应当根据经营权的性质加以确定,并且要符合法律的一些强制规定。如土地法规定,当事人自行流转他人经营的,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除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有部分企业业主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弃企业不顾而出走,虽然这些企业主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但在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背景下,加强对被执行人经营权的研究,不失为尽量减少、钝化社会矛盾,既维护债权人利益,又能促进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执行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军)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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