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张敬辉律师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再次犯罪等行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等特殊原因不宜逮捕;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但因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不宜拘留;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但因存在逃跑、毁灭证据等情形不宜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包括:第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不得离开指定的住所或者指定的区域;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讯、会见等权利进行限制;第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如搜身、脱衣检查等;第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或者治疗等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对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保障。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跑、毁灭证据或者再次犯罪等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被监视居住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上诉。
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和执行方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