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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法”与“心法”之间----荐读伯尔曼之《法律与宗教》

发布日期:2009-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法”与“心法”

  法律是行为规范,而行为受内心的驱使。法律无法直接调整人的内心,它只能是“行法”。“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若支配行为的内心愿望与行为规则的要求互相冲突,人们永远也不会产生一种视法律为“我之法律”的情感。法律与宗教之思,本质上是“行法”与“心法”之思。宗教是心法的具体例证,无论是否冠以宗教之名,或以道德、信仰、传统、人生观等代之,总之它是一种与法律要求相互和谐的情感力量。“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如果倒推理解,会给比较法研究带来新的视野:若法律没有形同虚设,必然普遍地被信仰。书中有一处提示了近代西方法的发展与新教观念的联系。新教观念认为,“凭借上帝的恩宠,个人具有通过运用其意志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的能力。新教的这种个人意志观念成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核心。自然成为财产。经济关系变为契约。良心成了意志和意图。”这表明西方个人主义最初的正当性是以良知为前提的。新教承认个人可以不通过教会而直接与上帝接近,从而促进了个人主义。新教还认为有一部分人是上帝的选民,他们的入选可以通过尘世生活的成功显现出来,因此科学探索与创造财富等个人奋斗行为都是值得赞美的。

  笛福笔下的鲁滨逊被视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模型的文学标本,他的气质既是资产阶级的,也是清教徒的----极端个人主义(身处孤岛);富有探险精神;热衷劳动致富。事实上,笛福本人就是一名清教徒。但是,这一切都置于和上帝的联系之下,如果个人奋斗违背了良知,个人就失去了通达上帝的目标。所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的正当性是以良知为前提的,“良心赋予它们以神圣性”。

  伯尔曼力求突破二元对立的思维惯性,他在本书中侧重论述了宗教与法律之同,而联结二者的重要因素则是信仰。事实上,人类所有知识的确立都或多或少地以信仰为前提。科学寻求规律,是因为相信的确存在规律,这种相信同样具有超验性。很多西方科学家能够协调自己的科学探索和宗教信仰,他们认为自己探索的对象是上帝的创造物,而上帝的创造必然是有序的。人们研究法理,也是相信法中必有理。为什么自然一定有规律?为什么法中一定有理?这不是逻辑或实证的问题,它只能归结于人性中良善、美好的超验取向。

  但是,法律本身能否达到被信仰的程度?信仰是进入到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发挥作用?读者完全可以从伯尔曼所提的问题出发,最终超越他的视野和具体结论。毕竟,法律对世俗品性的克服是有限的。伯尔曼批判了法律中的“经济人”假设,“为诱使人们按某种方式行事,立法者诉诸民众计算其行为后果、估量他们自己的和别人的利益以及权衡奖惩的能力。”

  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学还是沿袭了“经济人”的基本预设,借助人的逐利性来引导人的行为。法律以调整社会关系而自命,关系总是人与我的关系。人我规则只能把人假定为自私、逐利的,因为我们不能要求别人成为君子。君子规则只能作为自我律令。

  正因为法律中的人被设定为“有我”的,“外逐”的,法律本身就很难达到被信仰的神圣高度,而是需要一种不同于法律预设的人生态度予以弥补。宗教的两种思考方式特别值得关注:一是超验思维;二是本体思维。

  宗教的超验思维使人能够超越经验所及的世界,从而不会把尘世的享受、自我的利益看得至高无上,相信有高于自我的力量。自我的谦卑,也会生发出对其他生命的悲悯与关爱。本体思维使人不会过分地随着纷繁的现象世界外放其心,从“我有什么”转而思考“我是什么”。从世俗的角度来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本体思维则要从这种关系世界中返回到自身。

  法律中的人是有我的、逐利的,超验思维培植了一定程度的“无我”情操,本体思维促发人的内省。如果“有我”以适度的“无我”为约束,“外逐”以适度的“内省”为约束,对利益的追求才不致走向极端。法律所倡导的照顾、协作等义务,必须以一定的无我意识为基础才有可能真正地实现。把自我的尘世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的人,不可能对他人权利的规定产生一种法律情感。

  法律追求平等,但现象中的人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真正的平等只能是本体意义上的,因此本体意识对于法律上的平等观念能够提供一种情感上的应和。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超验思维与本体思维

  尽管中国不是一个具有深厚宗教传统的国家,但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根基的儒、道、释三家无不包含着深刻的超验意识与本体意识。被公认为宗教的佛家之超验思维自不待言,儒家的关注重点虽然是入世的,但把“天命”列为“君子三畏”之首,孔子亦承认“丘之祷久矣”。《庄子》更是以“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警醒世人突破俗常的时空经验,保持着“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的胸襟。因此,儒、道、释三家在“无我”观方面取得惊人的一致。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超验意识与本体意识对于当今中国人的生命意义有何启示,它们所蕴藏的支撑法律目标的文化价值,也是读者应当掩卷深思的。法律与信仰并不是专属于基督教文明的问题,每一种文明中都会隐含着自身的超验意识与本体意识,即便不以宗教的形式而显现。

  蔡元培先生曾倡导“以美育代宗教”。美与宗教的共性,在于物我两忘,去掉分别计较。信仰,似乎是法外之题。法内法外之分,也是一种分别计较。有我无我之间,外逐内省之间,此岸彼岸之间,流动着完整的生命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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