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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理执行积案的有效途径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大职能,迅速高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各种现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神圣职责。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大发展、大进步的同时,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矛盾博弈、对垒、纷繁复杂。在城市建设、民商事纠纷及政府职能履行等方面衍生出的社会难题,已造成了执行工作的障碍性梗阻,越来越引起全党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法院而言,人与积案的数量矛盾、情与法的内存关系、执行行为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存依然是制肘执行难的瓶颈。时至今日,连年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往往是强制执行的多、和解执行的多、自动履行的少,结果是年年清积案,年年积新案,前清后积,边清边积,没完没了,使执行积案数量逐年增加。

  一、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本文拟对清理理执行积案提出自己的观点,求教于方家。

  一是执行难是社会环境营造、地域文化创造、地方经济发展、法院内部管理等多因素合成的产物,单就法院管理而言,就存在不少案件底数不清、个案情况不明及诸多深层次问题。

  二是执行难是本级法院领导意识、政府机构职能意识、上级法院指导意识、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认知意识等多种意识交织的复合物,是一种难以调和的统一共存体。

  三是执行难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案件操作体系之外,找不到执行出路的“畸形儿”。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案件形成了执行结案的无奈之举。

  四是执行难是现有执行队伍中相当一部分同志的厌战或畏难情绪的借口,只要有诸如执行中止、债权凭证或终结执行等案件“出口”条件的存在就可以成为报结或束之高挂的理由。

  二、执行工作的特点探寻

  执行工作的完成存在于执行各个环节之中,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每个执行案件,一经申请人申请执行,即进入法定程序的规范范畴,立案后就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结案。也就是说,案件执行的程序是法定的,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也是法定的。

  二是执行过程的不确定性。包括执行结果和执行期限的不确定性,执行结果非裁判文书的概念、数字可以预期,执行期限受案件执行的主、客观因素制约,可能在几天内执结,也可能几年之内都难以执行到位。

  三是执行目的的一致性。法院的执行目的与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是吻合的,执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的维护与申请执行人对裁判确定权利的实现在价值趋向上是一致的。执行积案“前清后积、边清边积”问题的出现,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理解、不合作有一定关系。而造成这种不理解、不合作状态的责任,很多情况下,仍然在于执行管理,在于法院执行干警本身,重点在于国家对执行人、财、物的投入、整合。

  四是执行权的双重属性。执行权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交集,执行过程中的裁判行为和实施行为,分属于司法权和行政权。裁判权、实施权同时存在于案件执行的过程之中,难以分辨,造成了执行过程的“暗箱效应”。管理者和申请执行者看到执行积案“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的统计数字和表面现象,其实质就是由执行权的双重权属和监督缺位引发的执行不能。

  五是执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现行执行管理体制一味地强调案件执行的程序性和执行结果的到位率,却忽视对执行法官主观能动性的激发。要让执行案件走出“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的怪圈,要能够留给执行法官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用科学、可持续性的管理机制激发执行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执行法官在严格执法、遵循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把执行措施用足用活。

  六是执行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执行所面对的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和广泛性,其决定了执行实施权行使必须主动、及时、讲求效率。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法官必须在最佳时机、以最有效地方式主动采取措施,最大可能地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法律权威。

  七是执行的国家强制性。强制性、集权性、垂直性、单方性是执行实施权运行的特征,也是其行政权性质的内在要求。但在法院执行中,这种强权保障受到种种制约,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未能准确把握执行时机、未能适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致使最终难以执结,与国家强权在执行中的缺位不无关系。

  八是执行工作的多方合作性。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执行清案工作区域合作的主要作战形式,目前 “法院主办”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参与、政府支持、各界配合”等合作框架并未实际形成,要真正实现共同根除执行难的实质框架机制,还需要一番艰苦努力。

  三、清理执行积案的对策

  陈年积案的成因很多,努力解决这一难题,不仅是法院执行人员所要履行的工作更是法院管理者和全体人民法官的现实责任!为此,我们必须树立“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竭力用科学发展观理念又好又快地执结积案,把握执行特点,狠抓执行管理,全力以赴地在规定的期限,穷尽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加强理性思考,客观地认识和评价积案形成与执行者的能动关系

  一要科学界定积案的范围,把积案和未结案区分开来。积案的界定,应该是有财产执行受干扰而未能执行、有条件执行错失时机而不能执行的案件,但以下三类在合理期限内的案件,应归于结案范围:对于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限期执结的,对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需要分期分批执行、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在合理期限内执结的,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中止执行的。执行积案“前清后积、边清边积”,是因为把本该执行到位的案件没有执行,而对暂时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一遍一遍地啃,这样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克服将来还会存在!

  二要建立未执结案件动态信息平台。将历年未结执行案件的原因、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新收执行案件的详细信息,全部输入本院综合系统中的信息平台,构建本院动态局域网,每天挂网出现在管理者的视野中,坚持执结一件消号一件下网一件,使得每个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所处状态公开可见,明了可知,使院、局领导的监督能够延伸到案件执行的细枝末节,从形式和内容上消灭监督不到位的死角。

  三要建立执行案件的评价机制。通过建立执行案件的评价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执行积案,最大可能地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有条件执结的案件,及时、迅速地得以执结;条件不成熟的案件,创造条件,予以执结;时机不成熟的案件,瞄准时机,适时执结;对于确实没有条件执结的案件,查明情况,公开信息,待后处理。

  (二)加强关系协调,完善执行管理和积案动态流转的运行机制

  一要加强执行管理,使清案活动在有效的机制下快速运行。可以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建立垂直领导关系。各院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接受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执行局双重领导。同时,集中本院力量建立快速反应中心和督办机构,由一把手院长挂帅、分管院长跟踪运作、执行局长组织实施,确保执行清案活动的所涉及到的渠道流畅无阻。

  二要全面落实清案责任制。执行局对本院执行工作负总责,统一管理、协调、指挥本院执行工作。执行局分设综合裁决和执行两个职能部门,执行科可以分成几个执行小组,各机构(小组)依照职权独立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案件可分给执行员个人,也可分到每一个执行小组,由各职能部门(小组)集体操作完成,实行部门领导(小组长)负责制。

  三要让执行案件在各部门间动态流转。 让执行案件在各部门动态中流转,完成执行工作痕迹化管理,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有利于规范执行行为,也能够监督到位。综合裁决部门属于执行局管理和协调部门,主要行使执行裁决权和执行行为命令权,承担执行局内信息上通下达、款物统一收发、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案件、信息化管理、宣传调研等综合管理事务,并负责院内与执行案件有关的一切来访接待,负责执行案卷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行使执行中的司法监督权。执行部门行使执行实施权、调查权,根据执行命令完成执行行为,并将执行行为完成情况以命令回执的形式回告裁决科和综合科,同时完成案件执行中需要出外承办的事务,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力。

  (三)加强执行氛围营造,力争八方支援取得清案活动的全面胜利

  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执行清案工作,竭力争取各级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全力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承担起执行联动机制、威慑机制等长效机制构建中“发动机”、“加油站”的核心责任,处置好法院内部管理与检察、公安、信访、建设、房管、审计、工商、街道办等社会各方力量的有效相接,为执行清案工作的全方位系统管理创造坚实基础。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采取各种方法和措施,唱响主旋律,打好清案活动的主动仗,树立司法权威。

  当前,执行清案工作是各级法院全面工作的重心,必须全神贯注地打掉这个“拦路虎”,才能保障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和谐、稳定地向前发展,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遵循执行规律,讲求执行艺术,群策群力找出路,脚踏实际想办法,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以回报党和人民。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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