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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利益的博弈和平衡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昨日与当事人探讨一案件,当事人表达了对法律的困惑和感觉到法律的不公平,我就问当事人法律因何而产生的呢?
 
  从法律的定义来说,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对法律定义的表述各不相同,《阿奎那政治著作选》说:作为一个定义,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阿奎那,1982年:页106)。边沁的《法律通论》说:“可以将法律界定为一国主权者设想或采用的一系列意志宣告,其涉及某个人或某些人在一定情形下服从的行为。”(Bentham,1970:1)。在中国,有文本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孙国华等,1994年:页79-80)“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倪正茂,1996年:页22)。
 
  但就法律的产生来说,都是源于相同的社会历史的需求,就是当时社会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既得利益,就通过国家颁布法律强制全体社会成员服从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说到底,法律是因为不公平的存在而产生的,其产生本身而言就是对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博弈和平衡。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却没有对男士的保护法,原因很简单,就是妇女儿童还属于弱势群体,正因为存在事实上对妇女儿童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才有保护其的各种法律的产生。这一道理可以推而广之。
 
  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利益的博弈和平衡。人们往往疑惑,同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几乎相同的犯罪情节在不同的地方或不同的时期,判决相去甚远。典型的例子是,一个抢劫或盗窃案件在平时和在严打期间的判决结果会相差很多。这是否是不公平?也许是对个别当事人来说确实不公平,但却没有违法。因为中国法律都可以让法官有个自由裁量权,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没有违法。无论在哪个国家,法院的判决多多少少会受政治的影响,所以一个案件的办理只是考虑法律的因素是不够的,还要综合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因素,在综合两方面的情况后提出合法并可行的诉辩方案。只要你牢牢记住法律就是各阶层利益的博弈和平衡的工具,那么你的各种判断不需要知道小道消息也会很准确。
 
  我们往往惊奇为什么美国的总统多出身于律师,因为律师执业会培养出敏锐的政治触觉,法律与政治本来就是孪生兄弟,这是其他行业所不能企及的。


【作者简介】
花育萍,本科与研究生分别就读于广西师范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于1993年与2005年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200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于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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