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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宸舸: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权利——由邱兴华之死想到的

发布日期:2009-05-18    文章来源:法律思想网
2006年岁末的邱兴华之死并未使沸腾喧嚣的社会平静下来。关于此案,坊间议论很多。有人说因为他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权利被剥夺了,所以他的生命权是否被非法剥夺成为一个永远的迷。因为精神病是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而此病的存在一定得经权威的精神病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才能成立,但是否决定鉴定由法官裁断。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被执行枪决,致死也未进行精神鉴定。有人哀叹该案是“中国司法的悲哀”,因为“法学专家、精神病专家、律师、媒体在公权力面前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不值一提,呼吁也好、上书也罢,彻底失败了”。还有人提到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欣克利刺杀里根总统案,通过外国案例来反衬程序正义之难。有报道,因为死刑核准权元旦收归最高法院,多省都爆发了年底处决潮。同时有人拍手称快,认为邱兴华之死对许多人都是个交待,符合多数人的利益。如果给他做鉴定,结果假如是精神病,那么司法机关将陷于多么尴尬的地位——杀,明显违法;不杀,既违背民意,也无法弥补政府对此案的投入,对被害人家属、一般公众亦无法交待。

  邱兴华案的焦点问题,不是他是不是精神病,而是他有没有接受鉴定的权利。这个权利既然是被告人(特别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那么法庭就不应当笼统概括的用各种理由(包括“人民的名义”)搪塞和剥夺。在我看来,这个案件也是近年来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典型个案。
 
  民主的核心是少数服从多数,也可以说是多数统治、决定少数,但它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或损害少数人的权利。民主的出发点应该是个人的价值和自由,保护包括少数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公民权利既符合平等的价值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每个人并不一辈子全是占据多数或优势,他(她)也有作为少数的时候。以人生为例,从少年、青壮年到老年不可避免要经历从弱变强再变弱,从被人支配主宰、主宰支配他人到再被他人主宰支配的过程。

  记得曾有个德国人说过,起初纳粹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纳粹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纳粹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纳粹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纳粹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对于那些为少数人代言的学者,我是十分钦佩的。他(她)们明知收获不到大众的欢呼和鲜花,可能招来恶毒的咒骂和曲解。这样做是需要勇气和人格支撑的。

  李银河教授在其博客上有篇短文章,题目是《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福祉》,她说:许多人由于长期生活在动不动抓5%的社会气氛中(例如,抓5%的右派,抓5%的地富反坏)所以缺少尊重少数人的经验和气量。我为什么要为少数人的权利说话?因为他们的权利与多数人的福祉有关。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为什么要为少数人说话,要研究他们的生存状况,关注他们的利益。我认为,关注少数人的利益有两个理由:一个是为了改善这些人自身的处境——他们常常因为与众不同而受到歧视,受到欺负,其基本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个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和谐——如果一个社会不能给少数人足够的生存空间,足够的尊重,社会就不会和谐。看到李教授的这段话,我才真正了解她早年研究同性恋、虐恋亚文化,近年来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频频替一些少数人群(如同性恋、性工作者)代言的原因。众所周知,数百年来同性恋从未得到过大多数人道德上的认可,更不用说国家法律的认可。主要是因为在立法程序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律得以产生、通过的基本前提(以票决的方式)。

  最近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交付2007年三月的全国人大表决,为了增加通过的保险系数,已派出许多干部和专家赴各地向人民代表宣讲这部法律草案,相信不久(特别是人大召开之前)各媒体将会有一个“普(物权)法”高潮。我们不要忘了,当我们多数人力挺这部法时,其实还有少数人在不断的针对该法上书,称这部法违宪、使富人带血的第一桶金合法化等等。对于这些反对派,我们应该开放、宽容、尊重的对待,而不能一味的骂死,我们也没有理由让他们闭嘴,因为言论自由。

  之所以由邱兴华之死联想到少数人的权利,固然是源于邱作为罪犯只是社会的少数人,罪犯也有人权这样简单的法理,还主要因为我一直研究毒品问题,与吸毒者有些交流。我国吸毒者虽然登记的有一百多万(隐性人群约有三、四百万),但与全国人口的基数比较,他们同样也是少数人群。我发现吸毒者有些权利也往往处在保障较弱的境地。例如,有些人因好奇吸毒一、二次,并未上瘾,只由于有些部门、地方“创收”或“稳定大局”的需要,在重大节日或年终来临时被抓进戒毒所强戒。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现有法规,因为这些人不仅无毒瘾可戒,而且在戒毒所接触毒友、自我标签,反而后患无穷。也没有必要把吸食摇头丸等精神药品者送到戒毒所强戒,因为摇头丸没有生理依赖。强调这方面是有意义的,据报载,在北京吸食传统毒品的人员,第一次被发现就要被强制戒毒,第二次被发现,就要被劳教戒毒。只要两次被发现在歌舞厅吸食K粉或摇头丸,就要被送到强制戒毒所进行为期半年的强制戒毒。(参见侯莎莎:《“摇头”两次将被强制戒毒》,《北京日报》2006-8-30)对于一个社会功能良好,个体素质不错,家庭背景较好的人,如果仅仅用过几次摇头丸,是否需要将此人强制戒毒,把他(她)与“多进宫”,有明显反社会倾向海洛因滥用者关在一起,实在值得商榷。

  当我们作为多数来决策时,一定要换位想一想:当你是少数的时候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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