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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晚期法学思想综述

发布日期:2009-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语:2005年读过张海斌先生写的《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法律篇>》一文之后,笔者对其将《法律篇》定位为一部文艺和哲学色彩浓厚、法学文采不足的作品,表示异议!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念头。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

  一、三权分立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180页中,柏拉图写道:“法官严格地说并没有官职,只是他在审案并作出判决的日子里,某种程度上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官员。”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思想的最早表述。在该书第383页中,他又写道:“法官当他面临他的法律责任即确定被告人应处什么刑罚和多少罚金时,他必须紧跟着立法者的足迹,而立法者应该把自己转变为一个画家,扼要地描绘出业已规定了的东西。”这实际上是司法权与立法权相分离的最早表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卷四第214-215页则在柏拉图的基础上提出政体三要素说:即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行政、审判(司法)三大机能。这为后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阐述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犯罪故意和过失思想萌芽

  在该书第290-292页,柏拉图将犯罪分为“自愿的干错事和非自愿的非正义行为”或者叫“自愿的和非自愿的犯错”。这和我国西晋律学大师张斐所说的“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虽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毕竟奠定了西方犯罪学的基础。

  三、法律的社会功能

  在该书第293页,柏拉图提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教育和强制。

  四、支持死刑

  柏拉图是死刑的支持者,在该书第293页,他认为:对于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等严重案件,立法者必须规定死刑,以作为对罪犯的罪行的惩罚。因为这类案件中的罪犯已经被发现是无可救药的,对所有这些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停止其生存,甚至对他们本人来说也是最好不过的了。他们的死将有助于其他人。“首先,他们向非正义提出了警告;其次,他们将是国家摆脱恶棍。”对此,我比较欣赏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说法(基督教早期教父德尔图良也不支持死刑,见《战争与和平法》第71页 (荷兰)格老秀斯著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他认为死刑只应该出现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阴谋颠覆它的罪犯,尽管被监禁并严加看守,但由于他的国内关系或国外关系,仍会继续扰乱社会并使之处于危险之中。”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死刑。因为当死刑不是必需时,它就是非正义的。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其效果不如富有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而且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其威吓作用是多余的;死刑的错误也是无法挽回的,贝卡利亚描述道:“从对一切法制的考察中的出这样一个结论:足以判决罪犯死刑的证据是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既然如此,即便2名以上见证人出证,即便所证明的犯罪嫌疑是大量和相互独立的并备有犯人的供述,这样证据的任何一个都超不出道德肯定性的限度。而经过很好考查的道德肯定性仅仅是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在对几乎所有国家的考察中,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根据这种自认为驳不倒的证据,一些被臆断的罪犯被判处了死刑”。个人觉得柏拉图的理由远远没有贝卡利亚的充分。

  五、谋杀的原因

  在该书第303页,他提出谋杀的原因有三:一是贪欲;二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倾向;三是罪犯胆怯的恐惧所致谋杀。

  六、自杀有罪

  在该书第307页,他提出自杀有罪。

  七、法律诉讼的分类

  在该书280页以后,他将抢劫庙宇、政治颠覆、叛国、谋杀、殴打(伤害和残伤肢体)、渎神这几种罪名列为法律诉讼的分类。

  八、用实例区分侵权行为、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如何区分是物权法中的一大难点,早在2300多年前,柏拉图就在思考这个问题,下面是他在名著《法律篇》(中译本)第270-274页中提到的几种情况,让我们根据他的描述,分析一下其中哪些属于相邻权?哪些属于地役权?哪些是侵权行为?

  1、一个人越过了自己的地界,侵入他邻居的土地,引起纠纷

  ——侵权行为

  2、一个牧人让他的家畜到另外某人的土地上去吃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3、一个蜂农捉了另一个蜂农的蜜蜂,其手法是发出格格的响声以取悦与吸引蜜蜂并因此而据之为己有,引起邻里纠纷

  ——侵权行为

  4、一个林农在种树时没有在这些树和他邻居的土地之间留出适当的空隙,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5、一个农夫截断他人的地表水泉,将水供给他自己的土地,引起纠纷

  ——相邻关系

  6、一个农夫经过房屋、庙宇和陵墓铺设水道引水,造成破坏,引起纠纷

  ——地役权纠纷

  7、在某些天然干燥缺水的地区,土地所有人向地下挖到粘土层仍未打到水,只得向邻居那里要求取得足够的饮用水以供给他家的每一个成员,遭到拒绝后引发纠纷

  ——地役权纠纷

  8、地势高处的农夫阻断雨水往下流,损害临近地势低的邻居,引发纠纷

  ——相邻关系

  9、农夫通过他喜爱的一条道路吧他自己的谷物带回家,而一条道路上的邻居认为这样会踩坏他的庄稼,引发纠纷

  ——地役权纠纷

  九、支持法治、反对人治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因此统治者应该是有知识的治国之才。他把统治者比作老练的航海专家,而被统治的人民则相当于船的所有者及船上的一切其他人,他们都要服从于这个有知识的行家。他视帝王之术为最尊贵的才能,最高贵的才艺。其人治的一面展露的淋漓尽致,但他也重视法律,认为僭主政体不依法而依统治者的意志。他还指示人们前往“只需服从法律的城邦”去。为了捍卫雅典城邦法律的尊严,履行其认为应该履行的服从法律的义务,他宁愿接受不公的死刑判决也不越狱偷生。从这一点看,苏氏的法治重于人治。作为苏氏学生的柏拉图,他受埃及等级制及好友“明君”阿启泰、狄翁的影响,在早期作品《理想国》中勾勒了一个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社会,并表示出对法律的不信任,认为“不停的制定和修改法律——来杜绝商业及其他方面的弊端”,无异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在哲学家成为城邦的统治者之前,无论城邦还是公民个人都不能终止邪恶,我们用理论想象出来的制度也不能实现……”(见柏拉图著《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译 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43、255页)到了晚年,由于现实经历的打击(主要是身陷囹圄和好友狄翁被害),其思想自《政治家》落笔时就从人治转向法治。到《法律篇》时,他开始认识到“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循他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但他仍觉得好的独裁者与出色的立法者相结合是最完美的,“法律和规则”只能作为“知识”的“第二种替代物” (见柏拉图著《法律篇》,张智仁 何勤华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09页)。人治在柏氏心目中还是重于法治的。可他的得意门生却不赞同这种思想。亚里士多德从柏氏的法治理论入手,将其第二套治国方案加以吸收,提出了法律主治的思想。在《尼可马科伦理学》中,他提出“我们许可的不是人的统治,而是法律的统治”。在《政治学》中他进一步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他对这一命题加以论证后,又对法治的双重意义加以诠释:“对已成立的法律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但亚氏在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的同时,并没抹杀人们尤其是政治家的智慧,认为“如果既是贤良政治,那就不会乱法” (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8-171、199、271页)。他觉得有才德的人执政并由人民监督其依法治理的政体是最理想的。在这一点上,他与柏氏存在相通之处。

  十、主张逐渐淡化神学、深入法学研究.

  在该书第399页中,柏拉图经过多方论证,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世界中,拉达曼提斯使用的审判技术,恐怕已经不合适了吧。既然人们对神的一般社会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律也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革。”法国近代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第317页引用了这段话。陈海光在《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7页也提出,由柏拉图首创的知识界盛行的怀疑论,导致“神明裁判”制度在12世纪末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以上为我的一些不成熟看法,欢迎大家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法律篇》,(古希腊)柏拉图著,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版

  2. 《论法的精神》下册,(法国)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23-124页

  4、《政治学》,(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吴彭寿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

  5、《战争与和平法》,(荷兰)格老秀斯著,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

  6、《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作者:宋飞,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7、《西方法学史》,何勤华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8、《证据学》,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宋飞)

  来源: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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