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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发布日期:2022-11-11    作者:赵虎律师

简要案情:

近日,某知名作家在网上“炮轰”某电视剧抄袭。该作家指出,某电视剧中的台词使用了他所写的童话小说作品中的内容,并没有告知他并经过他的同意。同时,这名作家晒出了电视剧台词与小说文字部分的对比。从对比部分来看,虽然不是百分之百相同,但是“借鉴”的痕迹很明显。不过涉嫌侵权的电视剧台词字数并不多,也就五六十个字。某电视剧制作方及时进行了回应,进行了道歉,并删除了侵权台词。

虽然这个事件双方最终没有对簿公堂,但是这样的事情并非第一次发生,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发生。我们需要追问一下:电视剧中的台词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如果一定要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如何才能不侵权?

一、电视剧中的台词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是否一定构成侵权?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电视剧台词使用他人文字作品内容的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有独创性,则一般会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什么叫独创性呢?独就是独立创作的,没有抄袭、引用他人的作品;创就是有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水平,有一定的创造性。独创性是作品以及作品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

哪些情况下文字作品内容可能没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侵权呢?

第一,电视剧中台词引用的他人作品内容也来源于前人的作品,比如某电视剧的台词是来源于某小说中的文字,但是某小说中的文字又是来源于其他人的作品,如果某小说的作者主张某电视剧侵权,则不成立。

小说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可能有意或者无意的引用他人的作品。例如,引用古人的唐诗、宋词;或者作者最近看了一本小说,对其中的某些文字念念不忘,时间长了都忘了是他人作品中的内容,在自己创作作品的时候加了进去等等。前者属于有意的引用他人作品,后者属于无意的引用了他人作品。

这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出现过。曾经有原告起诉到法院,指控被告引用他人的作品跟自己引用的他人作品多处一样,引用他人作品属于选择与安排,如果多处一样,也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果一部作品中多次引用他人作品,而且引用的部分和时机与另外一部作品基本相同,那么有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只是一两个部分相同,那么一般是不侵权的。也曾经有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指控他侵权的部分,在原告创作自己作品之前已经在其他作品中存在了,而且基本上是一样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告也无法解释清楚。如果排除原告抄袭他人作品,那么非常有可能是原告在创作作品之前看过这部分的内容,只是时间长了忘记了,变成了积累的知识。

以上这两种情况出现的比较多,因为所谓“侵权部分”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构成侵权。

第二,某电视剧的台词虽然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但是引用的部分太短,以至于没有独创性。

就文字作品而言,太简单的文字无法产生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若干案例,原告主张被告使用了自己的作品,法院认为使用的文字内容过于简短,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侵权。

究竟多少字为多,多少字为少?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也不好进行规定。有的作品字不多,只有几十个字,但是非常凝练,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有的作品字不少,有一二百个字,但是文字太轻太浮,有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定具有独创性。所以,还是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十几个字可能不会被认定具有独创性。

例如某电视剧的台词引用了某小说中的一句话“人生如果过山车,起起伏伏、跌跌撞撞”,即使文字部分都一样,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这句话太短了,只有十几个字,达不到“创”的高度。

如果某电视剧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而且引用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不具有以上情况的,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如果一定要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如何才能不侵权?

编剧在创作影视剧的过程中,为了艺术的需要,有的时候非常想引用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这怎么办呢?

第一,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不过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能引用。在引用的时候,需要指明作者、作品名称等信息。

例如,某电视剧想引用尼采的话来评论一个问题,可以这么用:尼采在《善恶的彼岸》中说“更高级的哲人独处着,这并不是因为他想孤独,而是因为在他周围找不到他的同类。”

这种合理使用,应当“适当”,不能没有必要引用太多,否则可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不说明作者和出处,否则读者(观众)会认为这句话是编剧独创的。

第二,获得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不属于合理使用,或者不适合合理使用的方式,那么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应该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例如,某电视剧在创作的过程中,看中了某文字作品的某个章节或者段落,想把该文字作品的内容改编之后放到电视剧中作为台词,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应当与著作权人联系获得授权,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才可以使用。否则的话,可能构成侵权。

第三,引用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中的内容,不用经过授权,但是应该在合适的位置注明作者与来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著作权分为十七项子权利,其中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主要为经济性权利)是有保护期的,并非创作完成之日起永远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他人可以不用经过授权就可以使用。不过,应该尊重作品的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比如在合适的位置为作者署名,不应歪曲、篡改作品内容等。。

例如,某电视剧在创作的过程中,想把《红楼梦》中的一些文字改编成台词,那么不用经过授权,直接改编就可以。不过,应该在合适的位置,如片头或者片尾,说明部分台词内容来源于曹雪芹的《红楼梦》。


除了以上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不用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仅使用几个字或者十几个字等情况一般不构成侵权,前面已经说过,不再赘述。

综上,本文就电视剧台词中引用他人文字作品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才能不侵权等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希望电视剧的制作方、编剧、导演等人员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守法律规定,制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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