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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从《水浒传》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下)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民众阶层——畏法避法,义、利重于法
民众阶层是社会的下层,也是全社会最为庞大复杂的阶层。阮氏兄弟、解氏兄弟、武氏兄弟这一类的渔夫、猎户、平民,自然属于民众阶层;刘唐、时迁一类游民,曹正一类屠夫,公孙胜一类僧道,吴用一类学究,白胜一类地痞,燕青一类家奴,李逵一类杂吏,甚至孔明、孔亮和晁盖一类庄主,宋江一类公吏,卢俊义一类财主,以及林冲、杨志、鲁达、朱仝、雷横一类下层军官兵卒,也都应该属于民众阶层。朱武、王英、王伦、杜迁、宋万、朱贵等土匪,原先也是平民。后来梁山泊中好汉多了,其人员成份才复杂起来。但除了小部分人员原属执法阶层外,其绝大部分人员都属民众阶层。
正因为民众阶层构成复杂,民众阶层中对于法的观念也就很复杂。本文举其大要,概略言之。
1、 畏法避法
由畏法而避法是古代中国社会下层民众的普遍心态。下层民众畏法的根源主要在于前文所述的统治阶层和执法阶层的法观念在社会中的现实化,即统治阶层“法为我用”和执法阶层“恃权枉法”、“执法渔利”在古代中国社会的现实中既普遍又久远。民众或亲受其害,或历见事实感同身受。正是因为如此,武大被害之后,紫石街上的众邻舍只敢暗暗议论,不敢站出来检举。负责检尸的何九叔正因为左右畏惧,才在烧化武大尸体时暗自藏下两块黑酥骨头。他的用意,其妻先已道明:“你到临时,只做去送丧。张人眼错,拿了两块骨头,和这十两银子收着,便是个老大证见。他若来时,不问便罢。却不留了西门庆面皮,做一碗饭却不好!”[1]既怕武松,又怕西门庆,而本质上是畏怕执行时难公难明的法。阳谷县中,人人知晓西门庆与潘金莲的奸情,人人明白武大被害的冤情,但连半谙世事的郓哥也惧怕没人养赡老爹,不敢相伴武松吃官司。[2] 由此可见,民众的畏法避法是普遍的心态。
杨志失陷花石纲,回东京后,花钱托人情,好不容易才免去了受刑罚,但军职丢了,钱也花光了,只好货卖祖传的宝刀作盘缠。没有料到,他上街卖刀,偏偏遇上个“京师有名的破落户泼皮,叫做没毛大虫牛二,专在街上撒泼、行凶、撞闹,连为几头官司,开封府也治他不下,以此满城人见那厮来都躲了”。[3] 开封府治不了一个泼皮,听起来是笑话,但联系有关具体情况看,应该是牛二所涉的案子,开封府执法官捞不到什么油水,又非人命大案,所以推故不作处理罢了。因此,京师满街人躲避牛二,实际上是躲避不公正的执法衙门。
   一般民众畏法避法可以闭口缄默,或躲邪避恶。但那些以辅助执法为职业的衙役吏卒一类人,却很难躲避开“法”。如,何九叔虽然算不上衙役吏卒,但他是个以检验尸体为职业的“地方上团头”,人死后需他查验证实,所以,他很难避开与“法”的联系。在武大一案中,何九叔夫妇依靠自己的智慧闯过了难关。但对于众多的衙役吏卒来说,难关既多,且仅凭智慧也很难闯过,常常不仅自己陷进去,还会牵累到家人。为此,衙吏们预先设防,以免祸连家族。
郓城县押司宋江杀死阎婆惜,负案逃慝。知县派众公人到宋家村宋太公庄上捉人。“宋太公道:‘上下请坐,容老汉告禀:老汉祖代务农,守此田园过活。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劝他不从。因此,老汉数年前,本县官长处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汉户内人数。他自在县里住居,老汉自和孩儿宋清,在此荒村,守些田亩过活。他与老汉水米无交,并无干涉。老汉也怕他做出事来,连累不便,因此在前官手里告了执凭文帖,在此存照。老汉取来,教上下看。’众公人都是和宋江好的,明知道这个是预先开的门路,苦死不肯做冤家。众人回说道:‘太公既有执凭,把将来我们看,抄去县里回话。’”众公人回县衙后,知县也就以此为由,不再追究宋太公一家之罪,仅“出一千贯赏钱,行移诸处海捕捉拿”,即以悬赏通缉了事。[4] 以“孝义黑三郎”驰名的宋江,却早被其父告了忤逆,开除了户籍,断绝了父子关系,个中情由,众位公人自然个个明白,深知是宋家为防宋江因衙中公事牵涉进讼案而预先采取的防备缘坐的措施。很有可能,众位公人家中都与宋家一样,也预先开了门路,皆有一张与父母脱离关系的执凭文帖。
2、 义高于法
下层民众的畏法避法虽极为普遍,但他们一旦无法避免与法关连,特别是面对法与义的尖锐冲突之时,只要义的一面足够重要,他们往往就会不惜违法取义,为义赴法。
武松想依靠官府依靠法律为兄长申冤雪恨的目的达不到,即义无反顾,私自复仇,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他深知自己的行为是犯死罪,但为了兄弟大义,甘愿赴死。与武松相比,杨雄、石秀杀裴如海和潘巧云,则显得过于感情用事。以今日观念而言,裴、潘之偷情,只是道德问题,按当时法律虽为犯罪,男女皆应受惩处,但并非大罪,更不应被处死。[1] 但石秀既为雪义兄之耻辱,又为表自己之清白,先自己杀了海和尚并一头陀,后又设计让杨雄剐了潘巧云,连婢女迎儿也遭其毒手。石、杨二人深知这样的作为与法不容,但为了兄弟之义和丈夫气慨又不得不如此,所以他们杀人之后迅即逃向梁山泊。[2]
鲁达拳打镇关西是路见不平拔拳惩恶,[3] 事先可能并不想打死他,但行凶打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鲁达为素不相识的金老父女俩去打人,也是为义而违法。而鲁达打出人命,逃到雁门县时,又得金老父女救助,终于隐慝进五台山当和尚。[4] 藏慝杀人罪犯同样是犯罪行为,金老父女同样也是犯法取义。
何涛追捕黄泥冈打劫生辰纲的一伙盗贼,根据白胜的口供追到郓城县。正巧当案押司宋江接下文书。宋江设酒席稳住何涛,自己悄悄飞马给晁盖送信,致使晁盖一伙逃往梁山泊,何涛的追捕归于失败。[5] 宋江冒死犯法救晁盖之命,只是为了朋友之谊、兄弟之义。在宋江眼里,义远重于法、远高于法,所以,他可以为义而违法犯法。正是因为宋江为义而违法犯法,他才受到众江湖好汉的钦敬,后来终于成为梁山泊众英雄的领袖。而且,又是因为宋江重义,一定要为梁山泊众弟兄谋取光宗耀祖的功名,所以,他将“义”纳入“忠”的规范,谋划招安,终于投降朝廷,使梁山泊事业归于毁灭。
3、利重于法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面对重大的物质利益,下层民众有时会考虑德和义的规范(如重义轻财,仗义疏财),却往往会不顾法的禁限。在民众的心目之中,物质利益只要具有足够的份量,就重于法,就可以违法取利,为利犯法。
劫夺生辰纲[1] 这样的大抢劫案,无论古今中外,案犯都应被处以重刑。其主谋者、为首者则难免被处死。从《水浒传》第十三回、第十四回的具体描述看,不论是晁盖这位为首者,刘唐、公孙胜、吴用等出谋者、谋划者,还是阮氏兄弟等协从者,都既知是犯王法的大罪,又不肯错过机会,丢开这套大富贵。不论他们有多少理由,认为生辰纲是梁中书搜刮来的民脂民膏,蔡京无权占取享用,但七星聚义谋划抢劫的目的,并不是劫富济贫,并不是要以生辰纲巨款去赈济贫困中的百姓,而是他们小集团占有,私自分赃。所以,尽管生辰纲来之不义,劫取生辰纲也并非义举。晁盖等人这一作为的实质正是为利而犯法。在他们的心目之中,大利重于王法。
为利而违法犯罪杀人越货的例子,《水浒传》中很多。典型的还有张青、孙二娘夫妇于孟州道十字坡开店,不仅杀人劫财,而且用人肉馒头赚钱。[2] 在这一流的好汉的心目之中,为了利(还有义)不仅没有什么法可言,而且也没有了人性。
《水浒传》内容出于虚构,虽然宋代确有宋江起义造反一事,三十六位好汉横行山东之事也广为流传,但如此具体细致生动感人的鲁达故事、林冲故事、杨志故事、武松故事、宋江故事、李逵故事,这些故事又串连结合起来成为一个背景广阔、场面壮观的宏大故事,却完全是出于一代代说书人之口并经由编书人之手才逐渐形成的。故事是创作出来的,历史上并非实有这许多人,生活中并非实有这许多事。所以,以《水浒传》中的故事作素材来探讨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难免有失偏颇。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明确,演说这些故事的说书人,编撰这部《水浒传》的小说家,以及这部书的一代代听众和读者们,都是古代(直至现代)中国社会中活生生的人,都经历过活生生的事。大家喜爱这部书,不断充实书中的故事,说明书中的描述符合社会生活的真实性,特别是切合社会民众的观念和情感。不容忽视,明清两代的上层统治者大都厌恶《水浒传》[3],这或许因为书中歪曲了上层统治者的形象和观念,或许因为书中揭露了上层统治者不愿让人揭露的本来面目,也或许有别的什么原因。但是,即使《水浒传》对上层统治者的法观念有所歪曲,也不妨碍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社会中人数更多的阶层的法观念。其实,如果我们从小说作品对社会形态和观念的可能歪曲这一点出发,认真关注一下小说作者在反映社会这一能动过程中的主观作用,倒可以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有更深入一些的认识。
说书人、编书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使小说作品为广大听众、读者所接受和喜爱。因此,小说作品不仅要故事引人,人物感人,还要在情绪、态度和观念上切合社会人心。举世皆恶者恶之,举世皆誉者誉之,世道混乱,人心难一者,从众而背寡,扬善而斥恶。如果站在这一角度来看《水浒传》,体味书中以赏赞的笔调写鲁达拳打镇关西、七星智取生辰纲、武松醉打蒋门神、石秀大闹翠屏山等等,就可以看出,古代中国社会的法观念中,实在有一种对法的贱视、轻蔑的普遍的情绪存在,而这种轻法贱法的心态和观念,是源于对“义”的看重和强调。而这“义”又不是正统的儒家道义,更多的只是江湖侠义,即所谓行侠仗义。
还有,《水浒传》虽是数百年前的作品,但其中描述的人物故事至今令人喜爱。一方面时至今日的中国社会民众(工农民众,主要是农民民众)不仅在故事情节、人物性格等方面喜爱《水浒传》,并且还认同小说中的情感、思想和观念。另一方面,《水浒传》人物故事的持久广泛地深入社会和人心,对于民众的情感、思想和观念,自然会有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塑造作用。所以,研究《水浒传》中所反映出的传统中国社会的法观念,对于认识把握当代中国社会民众(工农民众,尤其是农民民众)的法观念,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刊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1]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供人头武二设祭”,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88页。
[2] 同上,第497页。
[3] 《水浒传》第十一回“梁山泊林冲落草,汴京城杨志卖刀”,同注[1],第237页。
[4] 《水浒传》第二十一回“阎婆大闹郓城县,朱仝义释宋公明”,同注[1],第402403页。
[1] 《唐律疏议》“杂律”之“凡奸”条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宋刑统》“杂律”之“诸色犯奸”条的规定与此相同。
[2] 《水浒传》第四十四回“杨雄醉骂潘巧云,石秀智杀裴如海”、第四十五回“病关索大闹翠屏山,拚命三火烧祝家庄”,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32863页。
[3] 《水浒传》第二回“史大郎夜走华阴县,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194页。
[4] 《水浒传》第三回“赵员外重修文殊院,鲁智深大闹五台山”,同上,第98103页。
[5] 《水浒传》第十七回“美髯公智稳插翅虎,宋公明私放晁天王”,同上,第328335页。
[1] 《水浒传》第十五回“杨志押送金银担,吴用智取生辰纲”,陈曦钟、侯忠义、鲁玉川辑校《水浒传会评本(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98303页。
[2]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母夜叉孟州道卖人肉,武都头十字坡遇张青”,同上,第516522页。
[3] 明代崇祯朝,清代乾隆朝、嘉庆朝、咸丰朝等,都曾明令查禁《水浒传》。参见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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