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某母牛触电死亡诉求景德镇某公司赔偿两头牛价案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沈英华律师
【简要案情】
原告:P某,某村农民
被告:景德镇某公司
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5年8月16日,被告电话线杆漏电,将我家两头水牛电死(包括一头母牛和一头未出生的小牛),为此多次找被告赔偿,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赔偿,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两头牛价值8000元。
被告辩称:电话线是弱电,不可能电死牛,我公司不应该赔偿。
【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牛确实是电击死亡,因为牛的死亡原因应当由法医或电力管理部门证明,原告没有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原告的牛不可能是被告的电话线杆漏电打死的,因为电话线是低压电,仅有48伏,不会对人、畜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3、原告要求赔偿两头牛价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未出生不能称之为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类未出生的胎儿尚不能称之为人,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是孕妇遇难死亡,所需赔偿的也只是孕妇一人而已,不可能按照两人赔偿,何况是一头怀孕的母牛。原告要求按两头牛赔偿,是典型的“鸡生蛋、蛋生鸡”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4、死牛非病亡故,尚有食用价值,所谓母牛的价值,应当减去残值。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结果】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地点2公里以外,被告的电话线搭挂在供电局的电杆上,电话线和照明电线交会处发现照明电线表皮破损漏电,并依法追加了供电局为被告。后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为了维护和供电局的友好关系,同意赔偿原告一头水牛价款3000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供电局同意被告继续在其电杆上搭挂电话线。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
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
景德镇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
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联系电话:13707981937
Email:s790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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