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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诉讼时效与清偿期限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涉及诉讼时效与投资人债务清偿期限(以下简称“五年”期间)的关系。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二者的关系:

    第一,“五年”期间性质上属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五年”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问题,“五年”期间应理解为除斥期间;另一方面,如果把“五年”期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则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相矛盾。

    第二,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为时间点,把握“五年”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企业解散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登记时间为准。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权利人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即使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投资人也可不予清偿;如果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企业解散时,诉讼时效应当停止计算,转为计算除斥期间。在“五年”期间内,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经主张权利,“五年”期间完成法律使命而退出历史舞台,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从此又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代贞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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