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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利人取证困难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许多案件原告在诉前或诉讼的同时,经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阻碍证据保全裁定的执行时有发生,且各地法院对证据保全的执法标准不尽统一。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而采取的对证据进行固定的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证据保全虽有明文规定,但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及具备什么条件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没有进一步明确界定,这给法官审查是否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基于知识产权案件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取证不易的特点,修改后的商标法、著作权法就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而专利法对此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诉前禁令规定中提及了在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也对诉中证据保全作了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二、证据保全的启动程序

    1.证据保全主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原告发现被告侵权,但难以取得证据,因此,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在诉前或起诉的同时会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否则将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实践中,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应告知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载明保全的事项、保全标的价值、保全标的所在地、证据保全目的等相关内容。至于证据保全是否应该收取保全费用,去年4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收取30元;超过1000元的按照涉及财产的一定比例由申请人交纳保全费,但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证据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商标法、著作权法分别在诉前证据保全中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这说明保全证据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裁决。笔者认为,凡是涉及到财产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中应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和其他财产或信誉担保;凡涉及到非财产证据保全的,如复制财务账册、证人证言等,考虑到此类保全不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通常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3.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

    知识产权案件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及相关权利侵权赔偿诉讼,是否应当采取证据保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首先,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由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权利证明,即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争讼之权利的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其次,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记载的保全事项是否全面,如是否有需要保全证据的内容,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采取证据保全的理由等;再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审查将要保全的证据是否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将难以取得;最后,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基础上,通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保全费及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或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等,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保全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证据保全的范围一般仅限于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但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赔偿损失数额的加大,申请人提出保全财务账册作为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审计依据时,是否应该采取保全措施,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解决。

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证据保全的方法一般是采用相应的民事查证技术、措施保存证据或证据信息。《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的证据种类,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但无论采取何种保全方法,都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如笔者在审理李金明与温兴友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采取了查封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并进行了现场拍照两种证据保全的方法;而在审理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与西安方天科技有限公司、卢梦帆等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则采取了由双方当事人到场相互认可后复制被申请人使用软件的源代码程序和目标程序的方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四、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的解决路径

    1.申请人同时提出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保全顺序

    在上述提及的案件中,申请人同时提出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两项申请,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提出证据保全的目的多数是为了证明侵权事实的成立,而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才能涉及赔偿的问题。因此,出现上述情况,在保全顺序上应先进行证据保全,而后进行诉讼保全。

    2.被申请人拒绝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采取证据保全时,经常发生被申请人拒不配合的现象,这对权利人显然不利。遇到此种情形,法院应告知被申请人拒不执行裁定的法律后果,如被申请人仍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不执行裁定时,法院可制作笔录,并推定被申请人认可了证据保全所要证明的内容,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涉及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则不存在问题。如果案外人不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征求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若同意,则按上述办法执行;若不同意追加,申请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视为其放弃举证,由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海龙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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