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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所得的出口配额能否被执行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某一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通过竞买方式,花数十万元从外贸部门得到了销往某国数千万克纺织品的出口配额。此案在合议过程中,出现了意见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出口配额不能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因为出口配额是出口企业的生命线,为了稳定国家的出口工作,不宜执行出口配额。依照现行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竞买所得到的出口配额,可以在有同种商品出口资格的单位间转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财产权益,是一种新型的标的物,可以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可以指令有关部门协助予以冻结、转让,以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是1994年颁发的,当时所指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已被修改,新刑法中已没有这一罪名。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出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出口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的制度。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限额外商品不准出口,否则予以处罚。出口配额有以下两种形式: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根据国内市场容量和某种情况而对某些商品的出口规定限额。被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和压力下,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本国的某些商品对该进口国的出口数额,超过规定的数额则禁止对该进口国出口。

    有关出口配额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这样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围:(1)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多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2)主动配额管理商品:指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以及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3)被动配额管理商品:指根据政府间双边协议实施配额管理的商品,其中大多是对纺织品出口设定的配额,此外还有其他商品。被动配额管理商品的每年出口数量按双边协议执行。其二,出口配额分配方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口配额是由国家统一按计划分配的,现行出口配额分配方式以竞争性招标方式分配部分紧俏类别的配额。对非紧俏类别,由按基数分配改为实行总量控制、企业自主申领配额许可证控制的配额分配方式。对既不实行招标又不实行总量控制的配额分配,实行由外经贸部以切块方式,分配下达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由其进行二次分配。

    目前我国的出口配额有偿招标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协议招标、邀请招标和定向招标。公开招标适用于出口金额大、经营企业多、易引起抬价抢购和低价竞销的商品。协议招标适用于产地和经营渠道比较集中、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出口竞争能力相对薄弱的产品。

    这起执行案件所涉的出口配额,正是被执行人通过参加国家外经贸部公开招标竞买得来的出口配额,是一种期待权,尽管财产金额暂时不能确定,但毕竟是能够给持有人带来财产利益的权益,属财产权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其纳入执行范围。至于如何执行,价值如何确定,能否进行拍卖、变卖或经评估后以配额抵偿部分债务,手续又如何办理,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许 明 仲伟民 刘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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