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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债务人已死亡执行中能否提取其生前未支取的工资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件起诉时,债务人已死亡,法院判决由债务人之妻和其父母偿还债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清偿了部分债务后,再无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债务人生前在其单位有部分工资未支取。经调查属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对债务人生前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予以提取。

    有些执行人员认为,该工资收入作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若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笔者不同意以上看法。理由如下: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前提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法院才可以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而本案的三被执行人并未死亡,所以,对上述法条不能直接加以适用。

    但如果不能对该工资收入予以执行,案件势必得不到执行。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对该工资收入予以提取。

吉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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