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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为被执行人的预查封案的执行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预查封案件的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尚未取得产权证照时,房地产的权属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根据购房人与开发商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对预售的商品房可做如下处理:如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付足房款或办理了楼宇按揭手续,虽然此时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如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未支付任何对价的,该房屋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该房屋已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应责令购房人将尚未支付的购房款交到法院以偿还债务,若购房人逾期不履行的,可按执行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房屋没有交付的,该房屋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另外,应查明建筑承包人有无优先建筑工程款及数额;被执行人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应查清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

    通过对上述财产的调查,基本明确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然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值分析,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拍卖后尚不足处理上述债务的,则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无益于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予以通报。只有在超出上述债务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为购房人、建筑承包债权、抵押债权、执行案件债权。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仅仅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此类案件的执行又分为两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房地产开发也正在进行之中,应允许被执行人将房产继续开发完成,同时应在其取得商品房预售权后,允许其预售房屋,但法院应控制其收入,除正常开支外,其余款项应交付法院以偿还债务。如在其完工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再将预查封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不正常,导致工程停工,使工程处于“烂尾楼”状态,尚欠建筑工程款、银行抵押贷款等债务。在执行中处置“烂尾楼”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当事人繁多,还有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链,法院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周荣良  施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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