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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与公民的知情举报义务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刑事悬赏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特别是随着今年公安部8号A级通缉犯马加爵的落网,建国以来数额最大的20万元悬赏金被一位提供线索的普通“摩的”司机获得,有关刑事悬赏的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举报,而刑事悬赏却承诺给予提供案件线索的公民以巨额奖励,这似乎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违背。但仔细分析,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法律义务有高度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之分,如知情举报、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来说显然是一种高度注意义务,违反此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一般公民而言该义务只能是一般注意义务,不可能要求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去注意查获罪犯,而法律也没有规定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悬赏很明显把公民对查获案情、抓获嫌疑人的注意程度提高到一般注意义务之上,并且赏金越高,一般公民注意程度就提升得越高,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公民被提升的这一部分“注意度”应有相应对价。此外,现实社会对保护举报人缺乏力度,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提供破案线索者给予奖金,也体现了公民的一种风险收入。事实上,刑事悬赏案件大多为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及时侦破和抓获犯罪嫌疑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能还会遭受重大损害,社会影响也将极其恶劣。因此,采用悬赏方式加快破案速度也是完全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原则的。

赵 宁 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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