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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后,出卖人毁约,买房人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9-06-15    作者:杨德明律师
 
在二手房屋买卖过程中,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二手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很多都是出卖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对原合同买房人造成违约,买房人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买房人一旦受到了违约侵害,该如何请求赔偿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呢?
有些只收取了定金的出卖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宁愿双倍返还定金也要以更高的价格转卖其他买房人但事实上并非只要出卖人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即可想当然的认为其已经承担了违约的全部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双倍返还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当出卖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买房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有权选择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直至房屋过户给买房人。特别是出卖人一房两卖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为办理过户手续,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户手续,那出卖人就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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