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构成的成立不以基本构成为必要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看,加重构成和基本构成共同形成选择性犯罪构成,即刑法条文对某些犯罪规定有可供选择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对于该种犯罪构成,法律规定了几个可供选择的要件,但对于成立该罪而言,只要具备选择要件中的一个要件就足以成立犯罪,而不需齐备刑法规范中列举的所有要件。纵观刑法分则,此种情形比比皆是,很多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可供选择的构成要件,且在罪状之后配置了一档、二档、三档甚至四档逐步加重的法定刑,由这些要件进行组合,形成了两套或三套甚至更多的犯罪构成系统,产生了不同的构成系统与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之间的对应关系。与第一档法定刑相对应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以及与第二、第三、第四档法定刑相对应的加重的犯罪构成,共同形成同一种类的犯罪构成形态,即基本的犯罪构成,而非修正的犯罪构成。
因此,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相互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系统。司法者可以直接依据加重构成衡量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定罪环节,加重的犯罪构成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基本的犯罪构成在同一个层面上接受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理论的指导和调节,也存在修正的犯罪构成形态。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加重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中关于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可以综合衡量认定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形态。如甲乙丙得知当晚某公司金库有“巨款”而合谋盗窃,这符合秘密窃取数额巨大财物的加重构成,约定由甲乙准备破门、开箱工具,丙负责驾驶车辆。当晚甲乙盗取密室中一个密码箱后发现是空箱,这是犯罪未遂;假设三人准备好犯罪工具以后停止下来不再施行实行行为,则犯罪处于预备阶段,这是犯罪的预备;如果丙害怕被追诉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且有效劝阻甲乙二人,三人则构成犯罪中止。这三种情况虽然都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形态,不具备犯罪的基本构成,但由于甲、乙、丙盗窃的是某公司金库的“巨款”,所以符合加重构成要件,可见,加重构成亦存在故意犯罪未完成犯罪形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郇习顶 王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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