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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最常见、比率较高的犯罪类型,在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为例,自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该院刑事庭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3件,其中盗窃案件31件,占总数的38.2%。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往往会出现思想认识不统一、实际处理不统一等情况,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难以很好地把握恰当的尺度。这是因为,这种类型案件突出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未成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诸如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十分关键的问题。

    一、对犯罪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第一个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第二个幅度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第三个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因此,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从轻与减轻。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临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两个量刑幅度下限的案件,在具体量刑时不要先考虑从轻还是减轻,而是先考虑从轻处罚的幅度,当从轻处罚的结果仍在法定刑之内时就是从轻处罚,当从轻处罚的幅度跨越法定最低刑时,就成为减轻处罚。这样,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是由从轻的幅度来确定的,从而避免了法定刑跨度对量刑带来的影响,也可防止因审判人员机械操作而带来的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从轻不够的现象。另一种情况是,对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所比照的成年人盗窃犯罪应判处的刑罚不临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两个幅度的下限的案件,则应全面衡量案件事实,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盗窃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结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一贯表现、再犯可能性等等,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

    二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只需考虑从轻处罚,而无需考虑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该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是没有问题的,但却不能减轻处罚。因为,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在该法定刑以下已经无法判处刑罚,只有免予刑事处分,而免予刑事处分的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此,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未成年被告人,如不属于免予刑事处分的对象,只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而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

    二、对选择性法定从宽情节的处理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情节有些是选择性的,如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首且罪行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从宽情节都需要审判人员在量刑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量刑中,遇有刑法对某一量刑情节同时规定有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如该案件系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一般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社会危害性大小等案件的具体情况,先行确定该量刑情节究竟属于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还是免除处罚情节等,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对未成年被告人如何处罚。

    三、对从轻、从重情节的处理问题。在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遇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如系盗窃数额巨大的,一般可适用减轻处罚;如系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增大从轻处罚的幅度,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遇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如共同盗窃中的主犯、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过,而基本上没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可较其他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适当重一些,一般只宜从轻处罚(不宜减轻处罚)。

    四、对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并存的处理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进行量刑时,遇有同时并存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时,一般可采用吸收递减原则,即用较轻的情节幅度吸收较重的情节幅度,在具体适用刑罚时作相应递减,让免除处罚的情节吸收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情节吸收从轻处罚的情节,然后增大减轻的幅度。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宋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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