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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的创设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突出了刑罚的感化、改造、补偿、安抚、教育等功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服务和谐社会构建的一项新举措。

    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是指在社区矫正人员回访机制基础上构建的对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的审判和回访教育体系。具体讲,就是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拟判处非监禁刑时由司法所就被告人一贯表现、人品情况、性格特征、社会危害性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由看守所就被告人监内表现、悔罪情形等,提供相关报告。上述报告内容均由法官在庭审中宣读,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在判决书上对相关报告予以列举。在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时予以适当考虑。宣判后,对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予以适当回访教育。整个体系基本囊括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在非监禁刑领域所能做的各层面工作。相对而言,其具有完整性和体系性。

    新型非监禁刑审访体系,要重点抓好回访、普法、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建议、执行阶段的人与手续同步无缝衔接等几项工作:一是回访。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协助区法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教育,重大节假日及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之前,必须回访教育。采用回访方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稳控工作。二是普法。顺义区司法局协助法院定期或不定期给辖区内的学生和外来人员进行普法教育,从而全面提高辖区相关人员的自觉守法意识,从根本上减少辖区人员违法犯罪现象。三是社会调查报告。指对辖区内人员拟判处非监禁刑的,应有司法局下属相关司法所提供该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做参考。内容为该人员家庭、一贯表现、人品、性格特点、社会危险性情况及是否可以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认定。协议中还规定该报告在庭审前送达公诉人、被告人,庭审中由法官宣读,由控辩双方质证,判决书中对该报告作为证据材料予以列举,并在判决论理中予以适当表述。社会调查报告在司法中的适用,有利于准确判处非监禁刑,确保判后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四是量刑建议。经过与看守所协商,由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结合看守所内部评分制度,给在押人员评分。据此提出对在押人从重或从轻量刑的意见,并把以上内容以书面建议提交法院,法院对该书面建议作出与司法所“社会调查报告”相同的处理,并作为在量刑时考虑的依据。这样就把在羁人员在看守所内的表现作为认罪悔罪表现的一种形式正式纳入刑事审判量刑考量中。五是执行阶段的人与手续同步无缝衔接。主要做法是法院对被判处非监禁刑人员办理撤保手续时,被判处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同时到达法院,在办理撤保手续后及时签收相关文书并对服刑人员实施管理,实现人与手续同步无缝衔接。同时规定签收相关文书及手续的司法所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文件转交顺义区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便第一时间将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体系。此举可实现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的无缝式衔接,能够有效防止人犯脱管、漏管现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高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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