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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无过错侵权责任,但目前对无过错侵权责任应否全面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而就此可以减轻侵害人责任,即无过错侵权责任是否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值得探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虽然该解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消除了法官的适法困惑,但要深刻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有待进一步论证。

    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过错所致,法院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但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程度。对本文提出的问题,有两种审判理论分歧:一是“否定说”,又名“非此即彼”理论,主张无过错责任一律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如无法定免责事由侵害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必过问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是否也有过错,并且民法通则就是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再者过失相抵规则考虑了过错因素,所以它与无过错责任制度水火不容;二是“肯定说”,认为无过错责任仍应分析过错因素才能决定侵害人的责任大小。笔者同意此说,理由如下:

    一、无过错责任仅是指不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我们在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不是将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相抵(如过错责任案中的混合过错),而是将受害人的过错抵除部分损害赔偿,这还是不涉及侵害人的过错问题。过失相抵只是表明受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过失相抵不是免责条件的抗辩而是减责的抗辩。对受害人的过错以及案件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倒置,由侵害人负责举证。

    二、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过失相抵规则解决的是赔偿责任的分担多少问题,两者功能不同,最终都相辅相成实现了侵权法的公平补偿救济目的,所以两种制度并不是矛盾对立的,完全可以共同适用。

    三、过失相抵规则是我国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要求和体现,它有助于促使受害人和第三人谨慎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可以通过惩治不诚信行为将双方损失降至最低。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解释正确规定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存有过错及何种过错才能减轻侵害人责任的处理方式,合理划分了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界限,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刘雁兵 陈军校 刘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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