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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其特征是:(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同一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5)在多数情况下有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即终局责任人。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具体情形较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数个侵权行为竞合型。

指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般是数人因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对此损失均负全部责任。例如:造纸厂与磷铵厂向同一河道排放生产污水,造成河道下游养鱼承包户的鱼死亡。此时,两家工厂对承包户负不真正连带债务。再如:甲不法侵占他人之物,乙将该物不法损坏。甲、乙即各自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数个违约行为竞合型。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建造房屋过程中,甲负责设计,乙负责提供材料,丙负责施工。后因甲的设计不合格,乙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丙的施工质量低劣,使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甲、乙、丙三者均违反各自的履行义务,各负赔偿全部损害的义务。

    (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指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原告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于维修部修理,约定3日后来取并付修理费200元。吴某与维修部的经理是好朋友,来到维修部将刚修好的摩托车骑出去兜风,不慎撞在路边电线水泥杆上,将摩托车撞坏,自己也受了重伤。嗣后,原告以维修部和吴某为被告,请求两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此案中,吴某承担损坏摩托车的侵权责任,维修部承担修理合同非终局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当为义务与侵权行为竞合型。

最典型的是保险人与侵犯被保险人权利的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例如:甲将电脑投保,乙不慎将电脑损坏,此时保险公司向甲赔偿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为义务,乙因侵权行为也负赔偿责任,两者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如何区分呢?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且全部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债。连带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如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代理人和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时,公司成立时的各股东对补足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于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于认股人要求返还股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

    由此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不少相似之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内容相同;各债务人均负全部给付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但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具有共同的产生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即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二)主观目的不同。

    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数个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连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无主观联系,没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受益,而不是各债务人具有共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不同。

    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各债务人一人所生之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无主观上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和免除终局责任人债务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偶然巧合而产生,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没有债务数额的分担,从而也就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责任的承担。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请求部分或全部债权,这与连带债务并无二致。问题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在涉讼时能否作为共同被告呢?由于债权人与各个债务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成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同种类(如均为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时,可按普通共同诉讼处理,即债权人同时起诉几个债务人的,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同种类时,由于这些诉讼的客观目的相同,为简便程序,减少人力和物力,节省时间,笔者认为,亦可将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即使将此种诉讼合并审理,也应当对不同的债务人分别作出裁判。裁判生效后,债务人之一履行裁判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时,其他裁判也因目的达到而丧失执行根据,应终止执行。

    总之,不真正连带债务虽然不是制定法确定的制度,但是一种处理数个请求权偶然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案件非常便利、成熟和精巧的方法,也是理清数个互无连带关系但又有同一给付内容的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的合理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分析和处理此类案件,既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兼顾其各个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之间的终局责任的承担,有着异于连带债务的独立存在价值。

余国富 刘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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