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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设一等奖三个,奖券印刷出错致张某竟然刮出五十五个一等奖——本案应如何兑奖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梗概?

    2003年6月中旬,某贸易中心(下称贸易中心)与泸州老窖销售公司联合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在当地广播电视台播放并在公共场所散发活动的宣传广告。广告称,凡在6月15日至8月10日期间购买或在酒店消费2瓶低泸酒,均可获赠刮刮卡1张,中奖率100%。礼品为:一等奖3名,各获得价值1980元的购物券;二等奖10名,各获得价值1500元的购物券;三等奖20名,各获得价值380元的购物券;四等奖300名,各获得价值5元的购物券;五等奖8667名,各获得价值3元的购物券。6月21日,张某委托他人在某商店购买泸州老窖酒20箱,获60张刮刮卡,竟刮出一等奖55张、五等奖5张。当日下午,张某前去贸易中心处兑108915元的购物券。贸易中心只同意兑现3个一等奖,另外补偿1万元购物券。张某不同意,诉至法院。

    另查明,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曾有两人在张某之前各刮出3个一等奖,贸易中心全部兑付。贸易中心在张某刮出55个一等奖后,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次日经调查,认为是奖券印刷中出现失误。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点是,张某刮出的55张一等奖应不应该全部兑付。张某认为,自己购酒获得了刮刮卡,由此与贸易中心形成了合同关系。贸易中心负有根据中奖结果向自己提供奖品的义务。虽然55张一等奖超出了预先设定的奖项,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贸易中心仍应全部兑付。贸易中心辩称,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已公开声明,一等奖设3个,因此,只能根据活动规则向张某兑付3个一等奖。奖券印刷失误给张某造成损失,可以适当补偿。

?法理分析?

    本案需要探讨的关键问题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张某与贸易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不确定的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具备两个要件:内容具体确定;缔约目的明确。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清楚,并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缔约目的明确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本案中,贸易中心在广告中明确了有奖销售的期间、赠送奖券的条件、中奖率、奖项设置及中奖金额,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贸易中心称“凡购买或消费……均可获赠”的用语,不仅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而且指出了承诺的方式,因此,该广告有明确的订约目的。贸易中心的宣传广告应视为合同要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贸易公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在当地广播电视台播放并在公共场所散发,张某也承认因为有奖才去选购泸州老窖,因此,应推定张某知悉活动规则的全部内容。张某在有奖销售期间购买泸州老窖酒,按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了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张某与贸易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张某获得了奖券后,只是取得了中奖的机会,至于获得什么奖项,能获得多少奖金是不确定的;贸易中心虽然赠送了奖券,但支付奖金的义务也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的合同关系在理论上称作射幸合同关系。

    二、奖券印刷出错,贸易中心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到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处理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根据该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所谓的“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

    上述规则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第三人是与债务人完全无关的第三人。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有合同关系,但与该合同关系无关;第三,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履行铺助人。本案中,贸易中心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在印刷厂印制了一定数量且具有特定内容的有奖刮刮卡,与印刷厂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张某购买酒并接受了贸易中心赠送的有奖刮刮卡,贸易中心又与张某形成了射幸合同关系。这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作为射幸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印刷厂未能适当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印制的有奖刮刮卡出现错误,造成贸易中心不能按照射幸合同约定向张某全面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贸易中心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为印刷厂的行为负责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印刷厂追偿。

    三、违约责任的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印刷厂印刷的奖券出错,使张某获得的60张奖券只有8张确定了奖项,其余52张奖券由于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数量而无法履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重新赠送52张刮刮卡,难免又会出现多张一等奖的情形。本案不能继续履行,也难以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本案只能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张某与贸易中心的合同是一个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得与失表现为一种机会,如果奖券印刷不出现错误,张某通过合同的履行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出现了错误,导致无法估算张某获得多少利益。当可得利益损失难以找到客观标准而又应当计算时,赔偿金额的确定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应予以一定的限制,合理确定损失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规则将违约当事人的责任限制在可预见的范围之内。贸易中心与张某订立合同时,贸易中心在合同中的具体给付义务虽然不确定,但兑付60张刮刮卡的义务是确定的。60张刮刮卡中奖范围最大限度是:一等奖3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20个、四等奖27个,总计金额为28675元。贸易中心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损失应以上述范围为限,并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张某中奖金额108915元,这是贸易中心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结果。如果损害不可预见,违约方不应赔偿。

斯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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