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以法定之外情形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可否受理

发布日期:2009-06-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笔者在立案工作中碰到这样一起来诉案件:严某出资20万元、戴某出资30万元成立一家公司,由戴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未告知严某而擅自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成立合资企业等,致严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使公司归于消亡的主体是公司本身或其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组成员,有人由此推论,法院无权判决公司解散,对此类纠纷不应受理。笔者认为,对法院是否有权解散公司,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从保护诉权的角度出发,“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公司解散之诉应可受理。

    对于公司解散之诉的受理条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三种公司解散情形。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上述情形所涉权利义务关系均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公司解散之诉可以适用的事由。

    但是,上述案例中,严某并未以公司具有法定解散情形为事实依据,而是以法定情形之外的“公司向其隐瞒重大事项”为由要求解散公司,此种情形下能否立案受理又成为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经过多年的争论,“处于争议状态中而寻求审判救济的权利必须有保护的必要”已成为共识。审查起诉时,应区分当事人发动诉讼与求得判决的不同权能,保护当事人的诉之利益,不能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而否认原告的诉权。况且,即使原告在起诉时认为存在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亦不一定能得到法官的认可,故而原告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陈述不应成为影响原告行使诉权的原因。

张 勤 沈毓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