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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法律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拿什么来相信您!

  受害人的法律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法官只是起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作出裁决的作用。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往往是国家机关全面介入分工合作地完成侦察、提起公诉的任务。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和辩护,对国家机关的侦察、公诉活动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立场上进行辩护,同时也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能够比较公正合法地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近年来,国家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法律服务和辩护加强了立法约束,总体上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法律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和国家立法中,对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涉及甚少。公民一旦被犯罪行为侵害,只有静待公安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而不能请律师提前介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破案依法办案,即使聘请了律师,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可以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样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查阅案卷材料法律支持服务。不断地在天平的一边增加砝码,必然导致另一边的不对等,最终将导致整个天平的失衡。公检法机关是为国家服务的,与受害人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可能象律师那样站在受害人的立场考虑问题,为对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介入,使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我们有必要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公平是需要制度来维护的,我们相信的只能是法律和权利制衡,而不是掌握法律和运用法律的人。

  受害人聘请的律师活动,包括到公检法机关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和查阅案件材料并不妨碍公检法机关的侦察、公诉和审判活动。

  因为公检法机关的侦察、公诉和审判活动指向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害人从利益考虑上是尽快办案,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放纵犯罪分子的行为。他们的利益和立场是一致的。

  双方律师的介入,可以督促公检法机关真正地依法办案,而不至于使他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使行政机关、司法审判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如是国家机关人员特别是行使案件侦察公诉审判权的办案人员的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时,就显得更加必要和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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