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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夺公司商机 另起炉灶经营担何责

发布日期:2009-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3年1月,某建材公司经理刘汀出差为公司采购钢筋,与客户洽谈中发现对方经营的部分型号、规格的钢筋在本地非常畅销,定能赚大钱。于是他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只为公司采购了其它货物,惟独没有采购该类钢筋。回来后,他着手另行成立了一家公司,专门经营上述钢筋,半年下来净赚了32万元。2004年2月,刘汀干脆辞去了经理职务,一心一意经营自己的公司。6月,建材公司发现其中猫腻,同刘汀交涉未果,便诉请法院,要求他返还因此谋取的私利。

    有意见认为,刘汀虽然利用了因出差而获取的信息,但他是通过自己另行成立的公司、用自己的钱和场地赚的钱;建材公司既未出力,也未投资,刘汀不应将所谋取的利益返还给建材公司。

    笔者则认为,刘汀应将所获利润交付给建材公司。理由是,刘汀除违反作为公司经理对建材公司所应尽的诚实信用、忠实、竞业禁止义务外,还利用职务之便,篡夺了建材公司的商业机会,即违反了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权利、正当期待机会或者理应属于公司的机会予以剥夺,留作自用。判断某一机会是否构成公司机会的要件是:公司机会必须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公司机会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职工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机会;公司机会必须是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实践中主要考虑该机会是否为公司所追求以及公司是否为追求该机会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根据以上法学理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知,刘汀的行为已构成篡夺建材公司商业机会禁止之义务:首先,刘汀出差的目的是为建材公司履行采购职务,其中包括采购钢筋。他发现对方经营的部分型号、规格的钢筋在本地非常畅销、能赚大钱的信息,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获取;其次,购物是否得当、合理,涉及到公司的赢亏甚至生死存亡。刘汀所获信息无疑是履行采购职务者必须向建材公司披露的机会,是他作为公司经理所应尽的义务;再次,获得上述信息是建材公司追求的当然目标,公司让刘汀出差,本身就是公司为追求该机会而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的表现,绝不是为他获取私利。刘汀把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与建材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商业机会,故意隐瞒,进而通过另行成立公司转归自己利用,从中谋取利益,虽是用自己的钱和场地赚的钱,建材公司的确既未出力也未投资,但不能就此否定其已违反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

程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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