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发布日期:2024-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石**,女,壮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无业。
2016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石**向吸毒人员罗某、甘某某出售5瓶“神仙水”,价格为500元。次日下午公安人员从罗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上述“神仙水”,净重共计49.75克,经鉴定均未检测出毒品成分。同月8日下午,石**在一宾馆内又向罗某、甘某某出售20瓶“神仙水”,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20瓶“神仙水”净重共计396.5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及氯胺酮(俗称“K粉”)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石**第一次贩卖给罗某的“神仙水”系假毒品,其行为属贩卖毒品未遂;第二次贩卖给罗某、甘某某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液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8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神仙水”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混合型液体毒品,常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不同毒品成分,服用后会导致暂时性失忆,甚至出现幻觉,严重的会导致死亡。被告人石**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神仙水”约400克,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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