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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与流动人口的司法保护

发布日期:2009-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达1.4亿左右,占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而且每年以600万至800万人的速度增长。笔者试从修改和完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角度,就如何为当前流动人口提供合理有效的司法保护,略抒浅见。

    一、当事人双方均在同一所在地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该同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虽然处于流动状态的当事人均在同一地,在当事人外出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原告也只能回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这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甚至形成讼累,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本快速流转相悖。从法理上讲,也不符合便民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实践中,要么权利人眼睁睁地任凭权利丧失,要么采取不法手段实现权利,带来严重社会问题。若稍加改变管辖规定,则能方便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及时化解矛盾,利于构建社会和谐。

    二、原告可以在其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取得诉讼时效上的便利。

我国现行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两年,最长不超过20年。作为救济措施,法律同时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然而,我国有1.4亿流动人口,在目前就业、生存等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仅仅因为民事诉讼而放弃随时可能被他人替代的工作,或放弃履行家庭责任,更遑论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去遥远的外地打官司了。如果原告可以就近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使案件的诉讼时效中断,再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就能充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彰显社会公平。如此,只需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有关条款稍加改造,即可有助于1.4亿流动人口的司法保障。

    三、因身份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容否认,我国流动人口带来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但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亟待立法调整。实践中,作为流动人口的一方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达到一己之私东躲西藏,隐匿财产,使大量重婚离婚、赡养抚养、遗产继承等纠纷中的无过错方尤其是留守在原籍的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和司法保护,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悲剧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果这类案件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无过错方(以妇女、老人、儿童为最)则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得法律援助,更加及时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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