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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发布日期:2009-07-06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
大家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难免需要和他人签订一些合同。而目前,一些人和单位由于缺乏基本的诚信意识,会利用小小的一枚公章做文章,一旦发生纠纷,将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到适格的责任承担人。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千万要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房山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目前围绕公章使用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刻制假冒公章。甲公司是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高某通过种种途径找到甲公司公章的样本,然后花钱找人依样画葫芦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然后凭借这枚假公章“李鬼转身一变成了李逵”,冒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发生纠纷,当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发现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但此时,始作俑者高某早已逃之夭夭。

    二是扫描打印公章。甲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盖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辗转拿到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红色的公章,最后再拿着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这样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乱真,但是如果稍稍留意一下,还是能够发现没有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具有的印迹。

    三是不具资质的部门公章。目前在实践中,有些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以所谓的“甲公司第三项目部”等下属部门名义加盖的,一旦发生纠纷,起诉甲公司时,甲公司很可能会矢口否认存在下属第三项目部,并同时否认该公章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很可能会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无法胜诉。

    四是公章印模含数字。一些公司的公章是这样记载的:北京市甲公司(三)。不要小看这里的“(三)”,它往往会成为公章的玄机所在!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盖有这枚公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辩称: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序号,不过我公司的确有多枚并未备案但含有序号的公章,但就是没有序号为“(三)”这个数字的公章,因此我公司否认该公章的效力,也不认可这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作为佐证的话,很可能会处于被动的处境。

    通过这些纠纷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目前社会诚信意识仍然有待加强,因为一些人就是故意利用对方的疏忽大意,凭借有问题的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公章登记备案制度有待完善,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公章的登记备案;最后,工商部门应为相关公众提供便捷的公章查询服务,避免当事人因为未能了解对方公章的真实情况而陷于签约风险之中。

    在相关制度尚未足够完备的情况下,大家今后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核查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一下,或者查看一下对方和其他人的合作记录,以确保自己和适格的公司签订合同,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隐患,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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