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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及其最新立法介绍

发布日期:2009-07-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出版物缴存制度的国家之一,从1610年立法正式确认这一制度以来已有近400年的历史。本文简要回顾了英国法定缴存制度的发展史,并对其最新制定的《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关键词】出版物呈缴制度 法定缴存制度 英国 图书馆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1. 法定缴存制度的概念
  
  法定缴存是“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要求所有的商业或公共组织以及个人均应将其出版的任何种类的出版物向指定的国家机构缴存一至数册”。① 该项制度在我国又称作出版物呈缴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完整地收集和保存全部出版物,要求所有出版者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或出版主管机关呈缴一定份数的最新出版物的制度。”②
  2. 英国法定缴存制度发展史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的国家之一,从1610年建立到现在已近400年历史。1597年,英国当时的著名学者和外交家托马斯•博德利爵士(Sir Thomas Bodley)退休回到母校——牛津大学并致力于重建该校图书馆。博德利是一个公认的极富远见的人,他认为图书馆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就必须吸引校外资金的投入而不能仅靠学校自身的经费。基于此理念博德利开始将目光转向国内出版界,寻求图书出版商的帮助。1610年博德利与伦敦出版业公会(Stationers’ Hall)(该会系由伦敦的印刷商、装订商、书商和文具商组成,并依据1557年英国女王玛丽的授权享有出版特许权)谈判达成协议,约定凡在该公会注册的每一种新书都要向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缴存一册。从此,出版物缴存制度的雏形开始在英国出现。
  尽管伦敦的书商们对此协议并不重视,协议实际执行的情况也不甚理想,但仍有数目可观的图书依协议被缴存到博德利图书馆。③ 166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出版许可法》(The Press Licensing Act),规定所有新版(含修订后新版)图书均应向皇家图书馆(The Royal Library)缴存一册。在同年制定的另一部法律《印刷法》(The Printing Act)中,1610年博德利与出版公会之间有关缴存图书的约定得到了肯定。该法规定所有初版和再版图书均应向皇家图书馆、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和剑桥大学图书馆缴存。④ 至此,出版物缴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1709年英国议会制定了世界第一部版权法——《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又称《安娜法》(statute of Anne)。该法不仅再次确认了图书缴存制度,同时将有权接收缴存本的图书馆由先前的三家扩大到九家。此后,该法在1801年、1814年、1836年、1842年、1911年、1956年虽屡经修改,其间朝野上下对有关缴存条文的存废也曾有过激烈争论,但该制度还是最终被保留下来。在英国现行的《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中,⑤ 出版物缴存问题并未涉及,目前的法定缴存制度仍以1911年版权法的规定为依据。
  在英国历史上,接受法定缴存出版物的图书馆数量曾几经变化:最初《出版许可法》确定的仅为皇家图书馆一家,1709年版权法扩大到九家(皇家图书馆、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爱丁堡大学图书馆、格拉斯哥大学图书馆、圣安德鲁斯大学图书馆、阿伯丁大学国王学院图书馆、爱丁堡律师学院图书馆和伦敦基督教学院图书馆),1801年又增加到十一家;1836年从十一家减为五家(大英博物院图书馆、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爱丁堡律师学院图书馆和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而被取消的六家图书馆则在资金上得到补偿。1911年又增加国立威尔士图书馆为缴存馆。⑥ 根据2003年最新立法,接收缴存本的图书馆除大英图书馆外,还有另外5家:国立苏格兰图书馆、国立威尔士图书馆、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剑桥大学图书馆和都柏林三一学院图书馆。这六家图书馆统称为“法定缴存图书馆”或“版本图书馆”(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or deposit libraries)。
  
  3. 英国现行出版物缴存制度框架
  英国现行的出版物缴存制度是根据《1911年版权法》⑦ 规定的。该法第15条规定,凡在联合王国境内出版的每种图书、连续出版物或已出版的其他印刷品均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大英图书馆无偿缴存一册(件)。另外,前述其他五家图书馆亦可自出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出版者提出书面索书请求;出版者应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该请求系于出版前提出的,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请求馆无偿缴存一册。出版者未能履行缴存义务的,将被课以该书定价及50镑以下的罚款。
  
  4. 2003年立法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特别是近20年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大量非印刷体出版物如光盘、缩微制品、视听资料开始出现。在此情况下,现行的出版物缴存立法已不能为版本图书馆全面入藏本国出版物提供法律依据。为此,英国议会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了专门的出版物缴存法——《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y Act 2003),⑧ 并于2004年2月1日起生效。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授权国务大臣根据非印刷体资料的发展趋势,“逐步和有选择地拓展法定缴存制度的范围以涵盖各种非印刷载体出版物,包括各类离线出版物(如CD-ROMS和缩微制品)、在线出版物(如电子期刊)和其他非印刷体资料。”⑨ 该法的这一规定将保证所有重要的出版物,不论其出版时的载体如何,均可被收集并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被被保存下来。
  该法共17条,其中1-3条规定了缴存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方式;4-5条系对现行的根据1911年版权法第15条设立的印刷体出版物缴存制度的确认;6-8条规定了非印刷体出版物缴存制度;9-10条分别是出版者和图书馆免责条款;11-13条是规章的制定。现将该法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4.1. 缴存义务
   该法第1条规定:凡在联合王国境内出版的各类载体的作品均应向法律指定的版本图书馆缴存一部。其中印刷体资料包括图书(含小册子、杂志和报纸)、乐谱、地图、设计图、图表、表格等。非印刷体出版物也应依照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缴存。第3条规定,出版者未履行法定缴存义务的,有关图书馆可依法庭规则向郡法院申请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履行义务;法院亦可制作执行令要求出版者向版本图书馆支付不超过其未缴存出版物成本的价款,以替代实际履行缴存义务。
  
  4.2. 印刷体出版物
  该法再次确认了大英图书馆董事会(British Library Board)接收印刷体出版物的权利。该法第4条规定,出版者应自出版之日起一个月内以最佳版式向大英图书馆缴存一册。该馆在收到缴存出版物(含电子版或其他载体作品)后,应向缴存人出具书面收据。除大英图书馆外,前述其他五家版本图书馆亦可在出版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版者索要最佳版式出版物一册;出版者应在出版之日或收到索书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存。但这五家图书馆的索取权有时效的限制,据该法第5条,自出版之日起十二月内未提出缴存要求的,该权利丧失。
  
  4.3. 非印刷体出版物
  该法授权国务大臣制定规章对非印刷体资料的缴存作出补充规定。根据该法第6条,该规章可就如下事项作出规定:1. 缴存义务主体;2. 缴存的时间和方式;3. 缴存出版物质量;4. 出版信息通报;5. 缴存出版物格式;6. 在线出版物的缴存种类;7. 在线出版物缴存载体等。
  该法第7条对缴存的非印刷体资料的使用目的作了一些限制,规定除国务大臣制定规章许可的人员外,版本图书馆及其代理人和读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 资料的使用和复制;2. 将其收入某一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并应用之;3. 将该资料出借给第三方(但版本图书馆在其馆舍内并在其控制下供读者使用的除外);4. 将该资料转移给第三方;5. 未经法规授权处分该资料。
  该条第4款还规定,该规章可就如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1. 缴存的非印刷体资料的使用或复制目的;2. 读者首次使用该资料的时间和情形;3. 使用该资料读者身份的描述;4. 同时使用该资料的读者数量的限制(包括对在某一版本图书馆内向读者提供电子出版物阅览服务终端数量的限制和对图书馆之间通过网络使用该资料的限制)。凡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将会因违背法定义务而面临诉讼。
  针对电子出版物的合理使用,该法设专条分别对《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和《1997年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条例》(Copyright and Rights in Databases Regulations 1997)⑩ 增加补充规定,规定:根据《2003法定缴存图书馆法》第7条授权制定的规章所允许从事的行为不视为违反版权,具体情形得由国务大臣在规章中规定。
  
  4.4. 缴存图书馆的免责规定
  该法规定版本图书馆对缴存的出版物享有3项免责权:
  (1)缴存出版物权利瑕疵免责。该法第9条规定,缴存的出版物须无权利瑕疵,即不得侵犯作品合著者的权利;作品的任何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版权、出版权、数据库权或专利权。版本图书馆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免责。
  (2)服务中的侵权行为免责。该法第10条规定,版本图书馆或其代理人对缴存的出版物在图书馆内根据本法规定的方式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损害他人名誉或因诽谤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责任不承担责任,除非图书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资料是诽谤性的并在合理期间内未阻止该资料的使用;
  (3) 版本图书馆对依照本法规定直接从网络中复制的资料因使用中出现的侵权事由享有免责权。
  除前述免责规定外,版本图书馆对缴存的含有诽谤性内容的出版物被以本法第7条规定的使用方式以外的行为复制的,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为保证版本图书馆尽可能免除因读者使用带有诽谤性内容的缴存出版物而招致的法律责任,该法授权国务大臣在制定规章时扩展版本图书馆的免责范围。
  
  4.5. 出版者的免责规定
  该法对出版者的免责事由也作了规定。该法第10条第3-4款规定,出版者对其已缴存到图书馆的出版物在使用中出现的损害他人名誉或诽谤事由不承担责任;除非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出版物具有诽谤性内容并有合理的机会通知版本图书馆而未履行该项义务,在此情形下出版者将承担责任。
  
  从2003年缴存法的内容看,该法对传统印刷体出版物的缴存规定未做变动;对电子出版物的缴存,考虑到其问题的复杂性,仅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将具体实施措施交由国务大臣制定行政规章予以规定。但至2004年末,笔者尚未检索到该规章文本。据权威预测,该规章将首先对离线出版物的缴存作出规定。⒒
  

【注释】
①Jules Larivière:《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www.ifla.org/VII/s1/gnl/legaldep1.htm.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卷,第32页.
③见国图藏书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 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 97-98页.
④同前注,第97页.
⑤该法的版权部分中译本参见《英国版权法》,//www.copyinfo.com/uklaw.htm .
⑥参见 “Publishers and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Cooperation in the United Kingdom since 1610: effective or not?”,IFLA Journal, 2002(5/6),60-65页;//www.ifla.org/V/iflaj/art280506.pdf
⑦见“Delivery of Copies to British Museum and Other Libraries”,国图藏书《Halsbury’s Statutes of England and Wales》第24卷,第147页.
⑧该法律文本见//www.legislation.hmso.gov.uk/acts/acts2003/20030028.htm
⑨“The main purpose of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2003 is to give the Secretary of State power to extend the system of legal deposit progressively and selectively to cover various non-print media as they develop, including off-line publications (e.g. CD ROMS and microforms), on-line publications (e.g. e-journals) and other non-print materials.”——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⑩条例文本见S.I. 1997/3032,//www.legislation.hmso.gov.uk/si/si1997/1973032.htm .
⒒Explanatory Notes to the 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翟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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